民署建議用顏色狗牌作識別

逾23公斤或惡犬始需「封口」
03/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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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3公斤或惡犬始需「封口」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周四審議《動物保護法》新文本時,建議今後所有寵物犬,不論體型大小,出入公共地方要戴口罩,引發社會爭議。一常會昨日再開會審議時,民政總署重申,只有體重逾23公斤及曾咬傷人惡犬,出外才需戴口罩,並提出辨識犬隻體重措施,未來擬以特定顏色狗牌,讓公眾識別需戴口罩狗隻。

民署重申,只有體重逾23公斤及曾咬傷人惡犬外出時,才需戴口罩。(互聯網圖片)

一常會主席議員關翠杏昨日在會後認為,當局做法可取,針對早前該會建議,所有狗隻都需戴口罩,曾引發坊間爭議,她解釋稱,因上次開會時,民署未能回應委員會疑問,交代如何辨識狗隻體重,有否逾23公斤,委員會因應條文或令執法困難,故才有上述建議。

她稱,民署昨日向委員會提交,只有上述「特定」犬隻外出,才需戴口罩七個理據,指出本澳狗隻傷人個案逐年減少,寵物犬傷人個案更甚少見,宗數與年度寵物犬准照數目比較,所佔比例不足1%;強制所有犬隻外出戴口罩,或以籠具裝載,將令飼主難以接納及理解,飼主或消極應對,減少帶犬隻外出,不利人與動物共融。

飼主承擔公眾安全

她引述民署代表稱,當局提出辨識狗隻體重措施,因狗隻每年都要納牌,故未來擬在狗隻現行佩戴金屬狗牌上,加上特定顏色及標記,以識別需戴口罩三類犬隻,至於具體操作仍待民署研究。她強調,法案雖名《動物保護法》,但立法精神既要尊重動物,而飼主亦需對公共環境、人身安全有所承擔,委員會及政府在這方面有共識。

法案亦保障被動物傷害人士權益,以及提供司法支援,政府代表則解釋,現行《民法典》、《刑法典》已有保障,違法飼主亦會被行政處罰。委員會則建議,為平衡動物與人之間權利,條文不能一面倒,應將上述保障被動物傷害人士法例,延伸至《動保法》。政府代表承諾,將微調法律條文,研究是否將有關保障條文補充入內,亦會加強宣傳,飼主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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