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法

打虎拍蝇一拳到位
14/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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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拍蝇一拳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昨(13)日上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法案作出說明,醞釀多時的《監察法》展露出全貌。

法案共包括九個章節,規定了國家監察機關的權責範圍、程序、限制等等內容,將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正國級」單位,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實現「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並有權採取談話、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留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成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也是打擊貪腐的最高權力機構。

李建國表示,制定《監察法》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的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預。負責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案件,並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執法部門相互配合、制約。

而原本的國務院監察部、預防腐敗辦公室等機構將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至於監察的對象,則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同時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公務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之管理人員,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留置取代雙規 最長六個月

草案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時,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若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時,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實或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進一步調查,且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串供或滅證等情形之一,經上級單位依法批准,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取代原本的「雙規」措施。「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特殊情況並獲上級批准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亦不得超過三個月。

攥指成拳 形成合力

李建國指出,制定《監察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他稱,目前我國監察體制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下存在不適應問題,一是監察範圍過窄,雖然黨內監督已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法》的對象則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尚未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二是反腐敗力量分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照黨章黨規對違紀行為進行審查;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檢察機關則依照《刑事訴訟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查處,「職能既分別行使,交叉又重疊」。應當將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因此要制定《監察法》,明確監察委員會性質,從而與黨章相呼應,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機制固定下來。

李建國強調,《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監察委員會

產生: 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大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原則: 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干涉。

職責: 對公職人員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對象: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權限: 談話、詢問、訊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與「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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