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倡承租人可申請照顧者同住

立會小組建議擴大至所有家團成員
27/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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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續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中建議若社屋承租人年老或長期患病,而家團中無人可以照顧時,承租人可以申請家團以外的人士(照顧者)在該社屋居住。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認為現時條文只規定承租人可以申請是範圍過窄,建議擴大到所有家團成員出現同樣情況均可申請,以體現人性化立法原意。

此外,法案中建議社會房屋的租金金額由補充法規訂定,委員會認為與實際操作可能存在差異,希望政府更加清晰列明將來租金是由什麼權限部門、抑或由行政長官批示去訂定。 作為一項惠民紓困措施,政府對社屋租戶實行租金減免,據政府表示現時有大約九成租戶無需交租,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法案中能對租金減免作出說明。政府代表對委員會建議持開放態度,雙方在本周四會繼續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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