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 「有權必有責」
18/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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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 「有權必有責」
政府官員 「有權必有責」

自從去年8.23「天鴿」風災後,市民再要求政府落實官員問責制,政府承諾全面檢討領導人員及主管問責制度,並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成立工作小組開展研究,檢討領導及主管人員專有紀律制度及一般公務人員的紀律制度,以及相關退休制度,提交相關法律法規建議方案,以便完善特區政府官員問責制度,檢討工作今屆政府內完成。

政府十年前已開始推行官員問責制,時至今日,實效與市民期望落差甚大,政府再檢討官員問責制,市民期望能真正落實,做到「有權必有責」。澳門政府官員問責制一直未能落實,主要因本澳實行授權制,職權是來自上級授權,由上級授權下級權力,但授權不授責,監督責任仍在上級實體,以致難以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澳門政府官員是委任產生,有任期限制,擔任決策、協調、監管的公共行政人員,分為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人員兩部分。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委任。

政府部門領導人員包括局長、副局長及同級人員,任用為政府部門內最高級官職人員,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司長, 負責一個公共部門的整體管理及監督工作; 主管人員則包括廳長、處長、科長及同級人員, 獲任用為負責協調工作官員,隸屬於政府部門的領導層,負責公共部門各附屬單位運作及紀律,各級官員權力都是來自上級授權。

政府過去十年頒布多項官員問責法律或行政法規, 2009 年7月頒布《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明訂政府官員所需承擔責任,包括道義、政治、行政及法律問責。2010年12月再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特區政府領導及主管,以及主要官員的基本原則和義務,當下屬部門或所屬部門執行上級制定的政策失誤時,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負上紀律責任,只受到紀律處分。

官員問責一直未能落實,政府有必要改革問責制,釐清上級及下級權責,明確官員政治責任。要落實官員問責制,必須如廉政公署在《2017 年工作報告》中建議,檢討有關公職人員紀律處分的法律規定,及早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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