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通過 自感有責

吳在權促修訂新《土地法》建議納入「歸責原則」
19/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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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在一宗收地上訴案撰寫28頁中文版《落敗票聲明》,力陳新《土地法》「不歸責」的不合理,提出若批出土地後,當局不履行相關義務而「 一刀切」開始計算土地利用期,實為法理不容。曾任第三、第四屆立法會議員吳在權昨(18)日就馮文莊《落敗票聲明》接受本報訪問,他認為馮官在《落敗票聲明》當中提出的法理,絕對值得行政當局思考。

馮文莊就圖中的氹仔北安灣南面土地批給失效上訴但敗訴後,撰文《落敗票聲明》,指出新《土地法》一刀切的弊病。 (資料圖片)

吳在權昨日接受本報訪問表示,澳門在回歸後在各種不同成因下,房地產價格不斷上升,使市民大眾對房屋需求「上樓難」帶有成見,因此政府更加需要關注相關問題,在市民能夠安居樂業及社會穩步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因此行政當局在2013 年初提出修改《土地法》。

而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吳在權亦有份參與投票通過相關修法,而當初修法通過時,立法會亦有說明,若日後有不完善的地方,應該再進行優化及修改,但遺憾在新《土地法》通過後,先後有「海一居」事件及近期的收回「閒置土地」情況底下,但在各方人土均有發聲表示相關法律有漏洞之下,當局均置之不理,未有對相關法律再進行修改。

最核心問題 「 歸責」!

吳在權續指,而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 歸責」與「不歸責」。他舉例表示,如馬路上有紅綠燈,私家車遵照交通燈指示,於紅燈前停車等候,而後面卻有一輛大貨車收掣不及撞到私家車,並使私家車撞到正在橫過馬路的路人,並導致路人因此去世,如在殺人及導致人死亡條件下,私家車的司機就變得相當無辜,該法理又何在?因此他認為馮文莊在其《落敗票聲明》中的表述亦非常簡淺,可謂具有相當高之理論與實踐參考價值。

土地承批人負全責?不公平

吳在權又重申,對於故意囤積土地的情況,他絕對支持依法收回,但如果不具體審查個案情況,即是明知政府部門存在過錯,尤其是不審批、不回覆承批人的申請,不履行相關義務,卻仍由承批人承擔全部責任,「一刀切」處理所謂「閒置土地」,顯然不公平,更是法理不容,因此,再次呼籲特區政府立即盡快開展對新《土地法》的檢討修訂,審慎認真思考馮文莊法官所提出的「善意原則」及「歸責原則」,釐清「歸責」與「不歸責」。

中級法院早前審理氹仔北安灣(南面)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司法上訴案作出宣判,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馮文莊法官是第二助審法官,他在判決書後以中文撰寫《落敗票聲明》,直言如果承批人有過錯,行政當局亦有過錯,並在學理及法律角度分析新《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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