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

選委會成員增兩名市政機構代表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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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成員增兩名市政機構代表
選委會成員增兩名市政機構代表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在今日(3日)下午3時的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梁慶庭稱,法案建議從市政機構下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内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方面也做出調整,現時400人組成選委會中,第四界別有50個名額,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22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未來建議將澳門地區政協的代表人數下調2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 法案建議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

此外,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方面,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由兩個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當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終止職務時,須於終止職務之日起30日内,由該兩個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産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編輯:譚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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