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荷半月偷籌碼91次共77.5萬

被判五年徒刑不服遂上訴敗訴
21/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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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五年徒刑不服遂上訴敗訴
被判五年徒刑不服遂上訴敗訴

一名莊荷半個月內共91次偷取屬於澳門銀河娛樂場的籌碼,共值港幣775,000元,被控91項公務上之侵佔罪,在初級法院被判五年徒刑,莊荷不服遂向中級法院上訴被判敗訴,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判詞,案發在2013年7月16日至8月2日,莊荷在當值期間,乘無人察覺之際,在整理賭枱上籌碼時以右手夾取珠盤內籌碼,放在左手手心,然後將左手伸向枱底下,把籌碼收藏在左腳鞋內,據為己有。

初級法院判處每項控罪一年三個月徒刑,數罪競合共判處五年實際徒刑。莊荷不服遂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原審法院未有考慮本案存在連續犯罪情節和行為,應以一項公務上之侵佔罪論處,判以不多於三年徒刑,並應給予緩刑。

中院指出,在本案中,上訴人合共91次盜取籌碼,在16日內每天當值期間多次作案,可以說,在每次值班當中發生的具體犯罪行為,不論其次數為何,應以每段值班當中所發生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作一罪論處。即是說,上訴人的行為應以16項公務上之侵佔罪作出處罰,故改判莊荷觸犯16項公務上之侵佔罪,每項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數罪競合,共判處五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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