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撤職處分

律師:七年後可申請恢復權利
25/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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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七年後可申請恢復權利

因涉嫌貪污被判入獄 21年、正在監獄服刑的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提起紀律程序後,被處以撤職處分。

《澳門特區政府公報》昨天(24日)刊登檢察官委員會批示,批示稱,根據《司法官通則》第78條、第107 條第(一)項、 第(四)項、第84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官委員會對任職助理檢察長的嫌疑人何超明提起第1/2015號紀律程序,該紀律程序依法對嫌疑人何超明科處撤職處分。

正在監獄服刑的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提起紀律程序,遭撤職處分。 (資料圖片)

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涉嫌詐騙、濫用職權、創立犯罪集團,共計 1,092項罪名成立,去年被判入獄 21年。何超明被判入獄時職階為助理檢察長。

至於被撒職處分會否對何超明帶來其他影響,甚至是一如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被中止四年退休金發放。大律師趙崇明接受本報訪問稱,按《司法官通則》第88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三項而言,何超明被撒職七年後,可向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申請提出紀律決議或決定的複查及恢復權利。

至於退休金方面,由於本澳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犯罪或遭紀律處分的公務人員須被取消退休金,因此相信何超明即使已入獄或被撒職,亦不會完全失去「長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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