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擬可單方提出初步命令

模式等同法院保全措施
07/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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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等同法院保全措施
模式等同法院保全措施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重申,當事人提出初步命令必須有所依據,否則仲裁庭事後則可向當事人追索當中損失。 )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仲裁法》法案,法務局長劉德學等官員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作總結時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法案的取向及內容,是次政府所提交的法案,已考慮國際的示範法慣用條款,建議對仲裁庭的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及發出初步命令作出規範。法案中亦有條文列明主要特點,當事人毋需聽取他方意見,可單方面向仲裁庭提出初步命令,數日後,如果他人當事人沒有採取反對意見,則可進行臨時措施,模式等同法院命令中的保全措施。

何潤生指出該條文於在國際仲裁中,已有不少國家採用,以保障將來仲裁裁決的效力,同時重申,當事人提出初步命令必須有所依據,如裁決後發現所提出的初步命令是另有目的,如拖延時間或內容不實等,仲裁庭事後則可向當事人追索當中損失。

此外,是次會議亦討論到仲裁程序內一般規定,指出仲裁案件中或涉及商業機密,因此要求仲裁員、當事人等接觸案件人士需對仲裁內容履行保密義務。另外,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地點及使用語言,進行協商,該規定較以往更為靈活,方便處理案件。

(編輯:林思穎)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續審《仲裁法》法案,當事人或可單方提出初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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