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開招標方式及程序有新規

建議增設開標評標委員會
20/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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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草案細化《土地法》已規定的公開招標方式以及訂定招標的程序。除須以密封方式進行外,將分為簡單標書或附有土地利用計劃的標書兩種形式,如出現投標價相同的情況,可加入口頭競價的方式。同時,也建議增設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在同一招標程序中同時擔任另一委員會的成員。工務局局長李燦烽表示,簡單標書的招標由開標委員會完成,屬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則需要再經過評標委員會評核。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對於屬簡單標書的招標,如出現多於一位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則進行口頭競價,但只限該等競投人參與,並採用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但是對於屬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評標委員會須就利用計劃各方面的評審編製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第一份初步報告,以及按判給標準的得分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定及排序,並將報告交予土地委員會。當收到價格標書後,評標委員會編製一份整體評審各標書優點的報告,並編製一份按照已述標準進行評分來排序的標書清單,將該報告和清單送交土地委員會發表意見,最後交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並將按最有利標書的標準作判給。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強調有關修改對現有《土地法》無任何改變,只是將有關招標程序進行嚴謹化、細緻化,希望更加公開透明。他又補充指,暫時無任何公開競標土地計劃,法案討論中也未就任何地段做準備。

(編輯: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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