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職司機奪命車禍再惹司法激辯

教訓未記取 血繼續流
12/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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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再有「過職」司機於氹仔釀成奪命車禍,導致一名22歲女大學生斃命,這是過去三年來第三宗同類事件。 (互聯網圖片)

2017年7月發生的一宗奪命車禍,涉案司機被揭發是一名持「藍卡」的送貨員外僱「過職」司機。 (互聯網圖片)

陳德勝昨日受訪時稱,「過職」、「過界」司機問題,已對本澳道路安全,造成愈來愈多的「隱藏炸彈」。 (資料圖片)

簽發給內地司機來澳駕駛資格的《特別駕駛執照》條例沿用至今30多年而未被修訂,早已令坊間大表不滿,加上「過職」(外僱非司機而駕駛)司機、「過界」(非本地司機但濫用《特別駕駛執照》)司機問題嚴重,連本月初氹仔車禍中斃命的女學生在內,過去三年共奪去三條寶貴生命,惟根據現行法例,「過職」及「過界」司事出事後而法庭未有判決前,只被處以行政違法,即罰款了事,令坊間強烈質疑當局的處理手法。

社區警務聯絡主任陳德勝昨日受訪時指出,以氹仔女大學生死亡事件為例,涉事「過職」司機只須每月到警局報到而毋須羈押,倘若當事人未有如期報到,或乾脆潛逃,當局又如何處理?

勞工局去年回應議員質詢時指出, 當局於2017年處罰非法從事司機工作共154人次,處罰金額共逾126萬元,並有四名僱主被處罰。又根據治安警察局去年資料顯示,2017年共查獲涉及駕駛車輛之非法工作共73宗,其中沒有工作許可的有三宗,有工作許可但不遵守許可中之規定有70宗(「過職」司機51宗、「過界」司機19宗)。

兩種「黑工」兩種對待

根據現行法例,倘證實僱主安排非任職司機的外僱擔任司機工作,則構成行政違法,除按涉案每一「過職」司機科處5,000至10,000元罰款外,會全部或部分廢止僱主聘用外地僱員的許可名額,為期六個月至兩年。反之,「黑工」來澳工作,則屬刑事罪行。

有團體上周發起遊行,對當局處理「過職」、「過界」司機違法只予以行政違法處理的不滿。此外,對於檢察院稱本月1日發生於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車禍導致一名22歲女大學生斃命事件,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指,由於案件仍在調查當中,涉案司機暫毋須羈押,只須每月5日定期到警局報到,同時亦未有限制其離境等自由。

法律制度滯後須檢討

社區警務聯絡主任陳德勝昨日受訪時稱,他認為是次事件主因是大眾與法律制度的觀點看法不一樣存在分歧,檢察院或對「過失殺人罪」的理解並非如社會大眾理解般嚴重,因此認為未有條件對其進行羈押,而只須定期到警局報到便可。

不過,陳德勝隨即反問一句:「如該涉案人有一天未有如期報到,或已潛逃,當局又該如何處理?」。陳德勝質疑現時本澳門法律制度滯後,已追不上時代變化,建議當局應重新檢視到底應否對疑似「過職」司機所造成的相關危險駕駛行為,進行即時羈押。

當局「心慈」難懲違法僱主

陳德勝表示,是次事件已敲響警鐘,難保將來不會有更多同類事件,認為當局必須要以羈押相關嫌犯,以表示對相關罪行的重視程度。問及有何改善措施時,他指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對於交通事故的嚴重與不嚴重的劃分,是有條件對此進行修法;尤其對於有些公司僱用一些勞工擔任非法司機工作,更加需要加大罰則,讓相關公司負上更大法律責任,反觀現時最重的罰則,亦只是對相關公司停止輸入外勞配額兩年,他認為是罰則過輕,未能起懲罰作用。

修法加嚴懲是不二法門

至於「過職」司機的執法問題上仍存在不少灰色地帶,當局又如何杜絕?陳德勝認為,修法加重罰則是不二法門,否則只會令更多「隱藏炸彈」生成;相關「過職」司機只須在外地領取一個國際駕駛執照便能在本澳駕駛,但這些人根本不熟悉本澳的道路情況,而相關公司在知情的情況下,因「貪平」而罔顧道路安全,利用灰色地帶任由他們在道路上駕駛,絕對是法理不容之事。

羈押不羈押 不是誰說了算 趙崇明:最高刑罰未過三年毋須羈押

就涉及奪命車禍的「過職」司機毋須羈押候審一事,大律師趙崇明(上圖)昨日受訪時表示,羈押與不羈押與本澳整個刑事訴訟制度有關,司法機關是可以對嫌犯在偵查階段採取不同的強制措施;而「羈押」則是強制措施當中最嚴厲的一種。

趙崇明指,當然法律上對羈押與不羈押有明確規定,如處理有強烈跡象顯示最高處罰可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當局可對嫌犯進行羈押,是次事件涉及「過失殺人罪」的最高刑罰是三年徒刑,亦即不足以對嫌犯實施羈押。但「過失殺人罪」在《刑法典》中亦有列明,如屬重大過失最高刑罰是五年。

但到底是次事件是否屬「重大過失」?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中雖有列明若干種情況屬重大過失,但亦非對於是否要進行羈押的惟一基準,因除了羈押以外,當局還有其他系列的強制措施,如定期到警局報到及禁止離境等,如上述措施都未足夠時才會採用羈押,而是次事件似乎並未出現未足夠的情況。

對於坊間擔心嫌犯會否在候審期間潛逃,趙崇明回應指,如嫌犯沒有定期出現報到,執法部門當然會視乎情況而提升強制措施,如禁止離境等;如在定期報到期間嫌犯若要離開澳門五日或以上,亦需要通知相關部門。他強調,在法律上不能先假定該嫌犯是會進行潛逃不對面法律責任,便將其進行羈押;而按照本澳現時司法實務日常的通常做法來看,該事件目前司法部門以定期報到作為強制措施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檢視行政處罰過職司機 勞工局不考慮修法杜漏洞

本月初有「過職」司機在氹仔釀成致命交通意外,令社會再度關注勞工局對違規僱主及外僱執罰的阻嚇力是否足夠,甚至針對外僱「過職」做司機的行為是否應予以刑事處罰。勞工局局長黃志雄昨日回應稱,是否要提升針對「過職」行為的行政處罰罰則,局方需時作通盤考慮,不會僅針對「過職」司機的情況。

黃志雄昨日出席社協會議後,並無正面回應有關「過職」司機現行的行政處罰是否過輕,但表示局方與經濟財政司司長討論後,正檢視現行的行政處罰情況、處罰幅度等。他強調當局要根據所有「過職」的情況作通盤考慮,不會只針對「過職」司機而考慮修法;至於「過職」司機所涉及的刑事行為,應交由司法部門處理,他重申當局要針對檢討的是僱主讓外僱「過職」工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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