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用未經檢驗食品屬違法

民署籲經營者勿以身試法
10/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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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籲經營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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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籲經營者勿以身試法

海關及民署日前發現氹仔有大型渡假村美食廣場的店鋪懷疑使用未經檢疫食品。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部長張桂達強調,即使食物無引起安全問題,亦已違反了食安法,可被處罰 5萬至60萬元;若果有關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害,經營者最高可被判刑。

張桂達表示,民署和海關一直持續打擊以 「螞蟻搬家」式的食品走私行為,現時在關閘附近的打包收集餸菜行為已無以往明目張膽,可見打擊已具成效。他呼籲經營者切勿以身試法,又建議經營者保留進出貨的單據,以保障權益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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