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撤銷房屋局2宗解除經屋預約買賣合同決定
28/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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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撤銷房屋局2宗解除經屋預約買賣合同決定

中級法院分別於今年6月13日及20日對兩宗有關經屋的預約買賣合同被房屋局解除的案件作出裁判。

首宗案件為上訴人於2005年個人申請經屋,在輪候期間結婚,所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取得共同財產制,其後上訴人與房屋局簽訂經屋預約買賣合同前,在民事登記局更改婚姻財產制度為分產。但房屋局指出上訴人與配偶共產期間,有關經屋單位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上訴人配偶需符合購買經屋的要件,由於配偶在澳曾購買私樓,不符合《經濟房屋法》規定。

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配偶購買的私樓,不論在婚後登記共產或分產制度下,均未屬上訴人的共同財產,而上訴人是個人申請經屋,配偶亦不能視為經屋家團成員。

第二宗案件為上訴人申請經屋被接納,家團成員包括其妹,但在簽定經屋預約買賣合同後,妹妹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締結婚姻,但房屋局認為妹妹的丈夫已擁有私樓,決定解除相關買賣合同。

中級法院指出,夫妻的共同財產構成一個法律總體,夫妻各自擁有該法律總體之一半份額,而不是對當中每一項財產擁有一個份額。在未分割時,夫妻均無權擁有總體中的特定財產,因此,僅因婚姻中採用的財產制度而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份額的配偶,不應被視為《經濟房屋法》中規定的不得擁有私樓。

(編輯:馮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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