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設立運作制度草案

冀推仲裁機構國際化
29/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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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推仲裁機構國際化
冀推仲裁機構國際化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草案內容。

行政會完成討論《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新設和現有仲裁機構都應有好的架構,希望本澳仲裁機構追上國際發展形勢。當局吸收香港、新加坡等地經驗,在仲裁機構和仲裁員方面增加國際化色彩,出入境和逗留都將得到便利化服務。

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草案訂定在澳門設立及運作仲裁機構的給予許可的條件,以及廢止已給予許可的規則。同時,明確申請許可應附同的文件,當中包括仲裁程序規章、費用規章、列入相關仲裁員名冊的要件、仲裁員職業道德通則、仲裁機構章程、仲裁機構的預算等。法務局負責就設立仲裁機構的請求組成卷宗及發表意見,並將卷宗送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草案也明確審查設立仲裁機構的請求時應考慮的標準:在澳門設立仲裁機構的必要性及相關性;擬從事業務方面的代表性及適當性;以及仲裁機構的內部機構、人力、技術及後勤資源的能力。此外,規定仲裁機構須設有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

法務局具職權定期監察仲裁機構的運作。對於未獲預先許可或在廢止許可後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科處澳門幣十萬元至50萬元罰款。

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對於已依法獲許可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應自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修訂相關仲裁機構的章程,以符合有關仲裁機構的組織架構的規定。

此外,澳門目前有五間仲裁機構,分別是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編輯:劉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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