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公布

意見指不宜單以樓齡達 30 年作為標準
29/05/2020
32932
收藏
分享
意見指不宜單以樓齡達 30 年作為標準
意見指不宜單以樓齡達 30 年作為標準

法務局公布《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透過不同途徑共收集到292份意見總計784條的意見和建議。(資料圖片)

總結報告指出,有意見關注在不屬被認定為殘危或妨礙 公共衛生及安全的樓宇,不宜單純以樓齡達 30 年作為標準。(資料圖片)

法務局公布《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在諮詢期間內,透過不同途徑共收集到292份意見總計784條的意見和建議。經綜合分析有關意見及建議,現公佈諮詢總結報告以供社會各界參閱。在收到的意見當中,部分明確表示支持政府加快推動澳門的都市更新,並認為政府應盡快完成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制度的立法工 作,為推動都市更新提供必要的法律條件。

但對啓動都市更新的條件方面,有意見關注在不屬被認定為殘危或妨礙 公共衛生及安全的樓宇,不宜單純以樓齡達 30 年作為標準。而在關於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方面,較多同意設定業權百分比,但對百分比的劃分標準意見不一;反對設定業權百分比的意見認為,必須取得 100%業權方可進行樓宇重建;亦有其他意見認為應結合樓宇特性就業權百分比訂定不同標準。

在關於設立徵購制度方面,主要的意見是關注徵購制度的具體實施細節;亦有反對設立徵購制度的意見認為必須完全取得所有業權人的月口意方可進行重建或單位買賣。 大部份意見認為需要引入多元解決爭議機制,同時亦關注具權 限解決爭議的實體、該實體的人員組成、確保機制的公平及客 觀性,以及獨立及透明度。(編輯 : 鄭健勳)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