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擬賦予消委會執法能力

涉誤導或威嚇可封閉違法場所
06/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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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誤導或威嚇可封閉違法場所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周五(3日)下午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出席會議,討論近三小時,完成共81條條文細則性討論,之後新文本將安排技術會議完善行文。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會議主要討論大眾較為關心的消委會能否執法及處罰的問題,新文本指出,如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時候,消委會為執行監察職務而調查價格時,可以收集最新客觀及完善的資訊,經營者、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輔助人員及經銷商等的商品提供者,都有義務提供上述資訊。

他續稱,如調查發現有不正當營商行為,消委會能夠向違法單位以行政違法科處罰金澳門幣20,000至60,000元,當中如出現誤導性、威嚇性的營商行為,更將根據過錯程度,以最長一年為限封閉場所或禁止從事相關業務。

另外,何潤生指,由於仲裁法已立,如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將送交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仲裁庭審理。公共事業單位包括供水、供電、管路天然氣、管路液化石油氣、電訊服務、陸上及海上運輸服務等主要大項。他又指,如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金額不超過一審法院所判上訴值的十萬元,上訴人便不需交付費用,但如果上訴人另有要求,例如聘請律師及專家鑑定,則需自行付款。

何潤生(右)指,如調查發現有不正當營商行為,消委會能夠向違法單位以行政違法科處罰金澳門幣20,000至60,000元。(陳立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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