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批人要求查閱廉署失效土地分析報告

行政法院駁回 指結果只通報特首
04/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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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駁回 指結果只通報特首

新《土地法》於2014年3月1日生效後,特區政府根據新《土地法》先後有74幅土地因25年臨時批給期限屆滿仍未完成發展被宣布批給失效,收歸國有,社會對新《土地法》存在不同意見,前任行政長官崔世安2018年11月在立法會發表下一年度《施政報告》時,指示廉政公署對已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卷宗進行綜合分析,對完善土地批給的監督和管理提出整體方案和建議。

廉署至今未公布分析結果及進度。其中南灣湖一幅土地承批公司富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勒令廉署向其提供有關74宗土地批給失效個案分析工作的進展情況、或有關報告及相關工作預計完成的時間表,但被行政法院初端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3)公布判詞稱,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利害關係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至第67條的規定提出的提供資訊請求所涉及的應該是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所開展的行政活動有關,或者與非屬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在執行實質上的行政職能時所進行的行政活動有關的資訊。

本案的被聲請人廉政公署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實體,也不在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架構之內,而是一個由澳門《基本法》直接規定的獨立工作並對行政長官負責的政治機構,而且它所行使的也主要是監督職能。

在本案聲請人申請取得的資訊不是產生自廉政公署所進行的實質上的行政活動,而是產生自其被行政長官直接要求進行的在其監督職能範圍內的預備性研究或分析工作,根據法律規定,相關研究或分析工作的結果除了立即通報予行政長官知悉外,並不存在其他的發布方式,法官初端駁回了富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廉署提供相關資訊的請求。

根據資料,富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南灣湖一幅501平方米土地承批人,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地段,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但被判敗訴。

富景灣建築置業有限公司是南灣湖一幅501平方米土地承批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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