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監管公資企業

法律制度 公開諮詢
1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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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公開諮詢
法律制度 公開諮詢

「公監辦」人員訪問公資企業了解其運作情況。 (「公監辦」圖片)

隨著本澳公共資本企業的資產規模不斷增長,經營範圍逐步擴展,如何有效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營運,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與效益,實現「善用公帑」的施政理念,促進公共財政投資的保值與增值,近年來一直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為加強對公共財政的監管,確保公帑使用的效益,第五屆澳門

特區政府2019年12月20日履職,行政長官首項批示就是設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 ), 並委任剛卸任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出任「公監辦」主任 , 對澳門特區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

澳門特區公共資產一直以來欠缺法律規管,為規範公共資產企業的運作及管理,「公監辦」 已擬定《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於10月20日至下月(12月)18日進行為期60日公開諮詢,爭取於明年首季進入立法程序。

公共資本企業是指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公共資本企業往往需承擔一定的社會功能,實現社會效益,有別於商業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特性。近年來,公共資本企業涉足的行業領域不斷擴展,從澳門特區成立之前集中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商務服務,逐步擴展到科技應用、軌道交通、都市更新、境外投資等領域。目前,本澳「公共資本企業」共有22間, 其中十間設立於澳門特區成立後。截至2020年12月31日,這些公共資本企業的資產總規模約530億澳門元。

參考外地立法經驗草擬諮詢文本

特區政府在去年施政報告中指出,為加強對公共財政的監管,確保公帑使用的效益。特區政府啟動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公監辦」 對澳門特區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進行了前期研究工作,經參考中國內地、葡萄牙、法國、美國、英國、德國、新加坡及日本的立法經驗,並 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草擬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諮詢文本。

建議引入五大原則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分為四章,第一章是「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諮詢文本建議應把重點放在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的科學化、規範化,確保決策前以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監督的狀態, 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確保公帑合理使用及公共資產保值及增值。諮詢文本同時建議引入實現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運營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及運作過程的依循方向。

主管部門監督資本管理

第二章是「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諮詢文本建議為解決現時公共資本企業監督權分散、權限不清,以及監督標準不統一問題,設立一個專責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尤其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具體的監督集中「管資本」事宜上,避免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此外,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制度,明確規定公共資本企業資料的公開機制,實現社會監督。

第三章是「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諮詢文本建議透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並在現行 《商法典》基礎上,對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權限作清晰規定及予以強化,為其有效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公資企業須接受評核

第四章是「 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的選任條件及方式作出規範。選任條件具體亦會因應出資比例作差別性規範。包括例如特區政府若持有超過50%的財務出資,該公共資本企業的董事及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但不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或獨立監事由行政長官委任或指定。

諮詢文本亦建議構建公共資本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建議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企業運營績效評核制度,並由其代表出資人擔任負責評核主體。 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續任及薪酬。評核要素包括須守法合規運作、經營具社會效益及履行社會責任等。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正進行為期60日公開諮詢,爭取於明年首季進入立法程序。 (「公監辦」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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