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官員問責 深化行政改革
25/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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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官員問責 深化行政改革
落實官員問責 深化行政改革

多年來,本澳社會對完善及落實官員問責制度一直存有訴求,尤其當政府施政與市民的期望出現較大落差時,有關聲音更是不絕於耳,如輕軌停運180日更換高壓電纜、電信特許資產長期由個別電信營運商「獨家享用」等又是近期新例。其實本澳現時早有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基礎,惟多年來在落實制度方面未如理想,既不符合制度原意,也影響公共行政改革步伐。

行政長官賀一誠早前於立法會發表《202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將「推進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工作」列為2022年施政的主要任務之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24)日在立法會行政法務司範疇施政辯論會議作引介時表示,明年政府將提出修改方案,明確各級官員在人、財政等方面的管理權責。為強化官員問責,將研究設立領導及主管專有紀律制度的方案,完善與職務犯罪相關的刑事法律制度,構建權責相當的行政文化。

當局有意深化公共行政改革,落實官員問責的態度值得肯定,但必須指出的是,官員問責不僅需要重 「責」,更需要重「問」。問的過程更多的是體現在各方問責主體對問責官員的詢問及官員的答覆,在一問一答中,可以拓寬官員和社會的溝通之門,增強社會公眾對官員乃至政府的信任。在某種意義上講,官員問責,問是責的前提,有問才有責,如果「問」不清楚,就很難責罰到位。

此外,落實官員問責需要對問責事項的具體化,重點討論績效問責等問責事項的引入和發展。問責事項, 即「對什麼負責」,既要追究有過失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亦要追究拖延、推諉等不作為的行為;既要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問責,亦要對行政作出的錯誤決策問責;既要對經濟領域的事故問責,也要對損害政治領域甚至私人領域的問題問責。特區政府應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 發,制定相關的措施,對需要進行官員問責的情況加以具體的規定。

因此,只有在不斷明確各種責任關係,實現問責主體多元,以及進行問責事項具體化的前提下,澳門的官員問責制才能真正有效運轉起來,公共行政改革才能持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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