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適用罪行增八大犯罪

司警強調需刑庭法官批准方可截取
03/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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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強調需刑庭法官批准方可截取
司警強調需刑庭法官批准方可截取

行政會完成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發言人張永春介紹草案內容。(李燊攝)

行政會完成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增加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截取内容等規定,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司警局局長薛仲明介紹,法案增加關於恐怖主義犯罪、清洗黑錢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組織犯罪、販賣人口犯罪、電腦犯罪、賄賂犯罪、透過電信侵犯住所犯罪共八種罪行。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現行刑事偵查中的電話監聽制度是由《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相關制度生效至今已超過24年。由於通訊科技迅速發展,通訊技術和工具推陳出新,犯罪活動越趨複雜化及高科技化,對刑事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和舉證、保障公共安全構成嚴峻挑戰,故此,不少國家及地區已就通訊截取方面作出立法或修法。特區政府建議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制度,確保刑事偵查工作的有效性,並完善對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為廣泛吸納社會對是次修法的意見,特區政府舉行了公開諮詢,諮詢對象包括司法官、相關政府部門、律師業界、大學法學院、電訊業界、社團和公眾。在諮詢過程中按公眾意見增加了兩個問題,並將有關問題送交司法部門及法律界徵詢意見。公開諮詢獲得的意見普遍贊成是次修法及諮詢文本建議的整體修法方向,特區政府吸納意見並作深入研究,制定出本法律草案。

對於法案建議增加的使用罪行,局長薛仲明介紹,隨著社會高速發展,很多嚴重犯罪有其組織性和隱蔽性,因此法案建議增加關於恐怖主義犯罪、清洗黑錢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組織犯罪、販賣人口犯罪、電腦犯罪、賄賂犯罪、透過電信侵犯住所犯罪共八種罪行。020311

有傳媒詢問透過截取通訊破獲的數據。薛仲明回應表示,強調法案是優化截取通訊程序,當局在調查案件當中,若對證據有重大價值或發現事實真相,可透過刑庭法官批准後,進行相關截取,重申披露相關數據是司法機關權限,並非執法機關期限,不便透露。至於會否入侵手機?他又重申,截取的前提是需要刑事法庭法官批准方可實施。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方 實施截取的規定。此外,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法案嚴格規範通訊截取的操作手續及期間,明確規定執行通訊截取的前提是該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新增規定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

2. 增加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截取内容等規定,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

3. 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且不影響倘有的紀律責任。

(編輯: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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