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後經常慘被丈夫「家暴」

丈夫仍不知悔改上訴至中院
28/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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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仍不知悔改上訴至中院

一對夫妻於2009年11月25日在香港註冊結婚並開始在本澳共同生活。兩人婚後嫌犯(即丈夫)經常指責其妻子文化程度低和愚蠢,又用粗言穢語辱罵她,如果她駁嘴,嫌犯就會掌摑她的面頰。在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妻子曾多次拒絕嫌犯提出的特殊性要求,但嫌犯仍經常對她施以性虐待。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19年11月1日作出判決,裁定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

嫌犯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以及量刑過重及沒有暫緩執行有關刑罰,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嫌犯認為自己行為並不構成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家庭暴力罪」,只構成《刑法典》第13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同一法典第17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侮辱罪」,故原審判決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對此,合議庭指出,根據案中已證事實,嫌犯長期對妻子施以身體、精神及性的虐待,行為並非偶發性,具一定的重複性和持續性。相關行為已超過了夫妻之間的情趣,構成實實在在的身體、精神及性虐待。基此,原審法院認定嫌犯觸犯了「家庭暴力罪」是正確的。

就量刑過重及沒有暫緩執行有關刑罰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在本個案中,嫌犯對妻子施以身體、精神及性的虐待長達數年之久,至今仍未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為相關行為只是夫妻間的性樂趣,完全沒有理會被害人的身心感受,因此僅對嫌犯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不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否則將會向嫌犯以至社會傳遞一個錯誤信息,就是認為這類犯罪後果並不嚴重,可輕易獲得緩刑。故此,應維持原審法院執行實際徒刑的決定。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嫌犯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編輯:胡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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