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分享7月起發放

維持在澳183天條件
29/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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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在澳183天條件
維持在澳183天條件

行政會完成討論《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本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發放,繼續維持發放金額為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元10,000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元6,000元。本年度計劃預算總開支約為66.4億元,有關行政法規自2026年6月15日起生效。

為確保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本年度計劃維持對發放資格的要求,居民須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方可獲發款項。具體而言,居民須在202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在2025年全年內身處澳門至少183日。

為照顧特定群體,法規保留對三類人士豁免計算在澳時間,包括於2025年12月31日未滿22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2025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收取殘疾金的人士、以及按照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同時,行政法規延續了八種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當中涵蓋在外地就讀認可高等教育課程,住院,年滿65歲並居於內地或未滿65歲而因健康原因居於內地,在外地為已登記社保的僱主工作以及履行公務等。此外,為負擔家計而在外地工作者,其家庭成員居住地已擴展至橫琴。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工作、就讀認可課程,以及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人士,亦同樣納入視為身處澳門的保障範圍。相關人士經計算後如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亦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符合資格的居民將按既定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郵寄支票方式自動獲發款項,無需提出申請。居民可自2026年6月15日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https://www.planocp.gov.mo)查詢發放資格。

若居民在2025年因上述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以致不足183日,可於2026年6月15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提出聲請。居民可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等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後將獲發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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