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攜帶現款出入境申報制度,政府提交的新文本維持不列明金額,並建議今年 11月 1日起生效。
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後稱,政府提交的新文本維持不列明金額,雙方對此分歧較大,政府代表指金額是參照國際組織的標準,因此毋須列明於法案當中,但同意清晰條文內容,列明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修改金額時,須根據國際組織的標準。委員會表示認同,同時認為法案是履行國際義務,但行政長官修改金額時,須跟從國際組織的規定。法案建議今年11月1日生效。
政府早前提交制度文本時建議,旅客在攜帶總值等於或超出澳門幣12萬元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申報通道,但文本中並未列明相關金額,委員會提出希望在新文本中列明,政府回應不列明金額是希望有更大彈性,一旦國際標準調整,行政長官可馬上頒布批示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