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項目若涉刑事 廉署「雖遠必誅」

專員堅稱:個個盡忠職守 冇可能會咁!
08/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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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前天公布的《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下稱《報告》),其造成的顛覆性威力,較其2016年公布的「益隆炮竹廠換地案」,絕對不遑多讓,但《報告》公布後,後續的事宜,才是「戲肉」所在。

根據《報告》所指,事件中最大「贏家」,是路環居民黃潭勝、黃德興兩人,兩黃在律師李伯樂的協助下,成功成為疊石塘業權人黃譚光的繼承人,再以「偷龍轉鳳」高超手法,將黃譚光當年以300元買入的土地,一轉手變成一億五千萬的巨款!

疊石塘項目倘若成功發展地產項目,估計以數百億元計算。 (互聯網圖片)

路環居民黃譚光百年前以300元購入的地段,其實在客商街附近,與疊石塘一點關係也沒有。( 互聯網圖片)

廉政專員張永春昨日在記者會上強調,雖然有些案件類別的追溯期已過,但若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廉署仍會作出跟進。換言之,黃潭勝、黃德興、李伯樂,以至工務局在作出不當批示的有關官員,未必就能安然過關,一切要視乎廉署及檢察院後續的調查成果。

黃潭勝及黃德興冒充黃譚光的繼承人,把恩尼斯總統前地的土地「偷龍轉鳳」到疊石塘,因此博得一億五千萬元巨款。 (歐陽振華攝)

廉政公署昨午就疊石塘山土地個案回應傳媒提問,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現階段不會透露疊石塘山發展項目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跡象,但強調若當中涉及刑事成分,必定依法跟進調查。

根據《報告》所指,工務局2009年發出的街線圖,容許疊石塘山項目興建海拔100米的高樓,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廉署有「級首A」?未到最後不公布

張永春稱,《報告》主要是行政申訴範疇,重點是調查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行為中,有否違法違規,如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如受賄或濫用職權等,且屬廉署職權範圍內,定必依法跟進,但相關刑事跟進措施不會在《報告》中提及,未到最後階段也不會對外界公布。他又指出,現階段並沒有發現發展商勝鴻公司涉及不規則行為,某程度上勝鴻公司也是受害者。

廉政專員張永春(左)表示,疊石塘項目是否涉及刑事,未到最後階段不會公布。 (梁啟迪攝)

回歸前部門的糊塗

賬張永春續稱,事件中牽涉司法及行政行為,過程中先後兩次經過法院。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懷疑黃潭勝和黃德興透過法院司法訴訟冒充業權人,在法院確認兩人身份後,兩人拿著判詞到物業登記局轉名,故由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林改至黃潭勝和黃德興。

第二次是兩人要求法院在訴訟文件中,加入56,592平方米的土地面積。及後當事人申請法院文件的證明,到物業登記局登記土地面積資料,委託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新的土地位置細節。但廉署懷疑有人有心講錯土地位置,將原有的位於路環舊市區的土地,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但第二次證明時,法院並沒有參與其中。

工務局自由裁量權過大?

他稱,2009年工務局發出的街線圖將疊石塘山項目地段分為三個部分,其中田畔街部分限制而受到行政指引規範,訂定該地段的項目最高的高度為8.9米。至2011年,工務局再次發出街線圖,當中列明不需要分區的好處及理由。

對此,張永春認為,此屬於工務局的專業判斷,但工務局在未有分區的情況下,未有說明為何項目可以超越8.9米,而不遵從行政指引的理由?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

張永春稱,報告沒提及如何處理兩次法院判決,因已過了法律規定的五年期限,廉署在技術層面難以挑戰結果,所以沒有作出任何建議。當年財政司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內容真實性及有效性方面,都受到挑戰,可被視作為無效。

調查官員須由檢察院出手

當提到有否官員須承擔責任的問題時,張永春指出,事件中包含眾多因素,其中少不免有人員參與,不排除當中涉及不規則或犯罪行為,他稱:「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他估計可能當時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涉行政失當。有傳媒問及若有官員仍然在任,會否追究?張永春表示,此不在廉署的權限內,需由監督實體依法作出跟進。

過追溯期廉署仍可「追殺」

他又稱,事件發生於90年代,按照澳門刑事法律規定,由犯罪行為開始計起,最長追溯時間為20年;而受賄為十年;濫用職權為五年。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經超過追溯時效,但他強調,因追溯期可中斷,廉署不會因表面上超過了追溯期而停止調查。如在調查當中涉犯罪人員不在澳門,廉署會按照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司法合作方法,要求其他地區依法協助以作跟進。

而調查報告及結論一方面依法交予行政長官,另一方面向社會公布,張永春指,報告使用「懷疑」或「涉及」的字眼,不代表廉署「估估下」,一定有經過調查及有證據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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