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暫住房及置換房》

特別規定或致業主「雙重得益」
09/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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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定或致業主「雙重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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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定或致業主「雙重得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梁啟迪攝)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受訪稱,委員會關注置換房的特別規定,可能讓業主雙重得益。(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8)日下午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置換房的特別規定,可能讓業主雙重得益;而法案亦未有列明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是政府部門或公司,希望政府作進一步解釋。

有委員關注舊區「居住用商鋪」的業主申請資格問題,認為應設立誘因推行都市更新,否則難以解決受影響業權人的需要;而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價格不比市場上同質量樓宇稍低,否則難以吸引有關人士更換房屋,有違立法原意。此外,黃顯輝稱,法案多項條文未有清楚提及細節,有待政府作進一步解釋。

法案的特別規定列明,被徵用或土地臨時批給因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業主,才有資格租賃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指,在有關情況之下,不排除樓花小業主向政府進行提告。假設小業主勝訴,一方面可獲得賠償;另外亦可以預約買賣合同價格購買置換房,導致業主便雙重得益。希望政府說明是否已考量有關情況。

委員:可設立誘因推行「都更」

此外,法案要求被拆卸的單位須屬居住用途,業主才有資格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有委員稱,在舊區有不少業權人擁有商業用途鋪位,但實際上只用作居住,有關情況的業權人就不符合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資格。有委員認為應設立誘因推行都市更新,以解決受影響業權人的需要。

有委員又表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價格應比市場上同質量樓宇稍低,否則難以吸引有關人士更換房屋,有違立法原意。

黃顯輝稱,法案多項條文未有清楚提及細節,包括該向哪個實體申請;樓宇被拆卸期間,應如何安置受影響業主?申請期間如夫妻離婚,該如何處理?如何規範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質量標準等,有待政府作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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