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消保法

建議擴闊消費者定義
25/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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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擴闊消費者定義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4)日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梁燦旭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 (24)日上午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及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會議主要討論如何定義「消費者」,雙方有較大爭議,法案條文定義「消費者」是「自然人」,中小企及社團等法人排除在外,一常會建議政府擴闊「消費者」定義。此外,委員會今日將繼與政府開會續審法案。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稱,會議上主要討論如何定義「消費者」與「經營者」,其中對「消費者」的定義有較大爭議。何潤生表示,現時條文指「消費者」為獲取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但會上有意見指,澳門有不少中小企及社團,都需要購買服務或商品,但以現在條文法人則不包含在內,如果將來有中小企在入貨時貨不對版,無法循《消保法》獲得保障,一常會建議政府考慮擴闊「消費者」的定義。

他又引述政府意見解釋指,排除法人是考慮自然人的資源和組織能力相對弱,若法人發生糾紛可循民法或商法規定解決。他又稱,政府已聽取有關意見,但需時比較及分析相關情況。

至於「經營者」則相對清晰,何潤生指「經營者」只需有明顯盈利行為即符合定義,而有社團或財團等,雖然平時只對會員提供服務,但如果活動上對公眾提供服務或商品從而獲利,該情況亦可歸類為「經營者」。何潤生又稱,今次重點是如何界定交易行為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中發生,以確保《消保法》能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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