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如未就補假日達共識

僱主須最少提前三日指定日子
17/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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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最少提前三日指定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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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勞工局代局長吳惠嫻列席會議。

黃顯輝指,委員會已與政府通過三輪會議,認為有充分討論,一旦有政府最後文本便可簽署意見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早上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勞動關係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勞工局代局長吳惠嫻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在最新文本中清楚列明,如僱員在休息日上班,勞資雙方可通過協商選擇補假日期,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由僱主最少提前三日指定日子。

在新增的男士有薪侍產假方面,法案原本建議嬰兒出生日起享受五日侍產假,現改為可在母親懷孕滿三個月至嬰兒出生30日內享受假期,當中規定最少一日留在嬰兒出生後享受。同時規定,男僱員申請侍產假需提供嬰兒的官方出生證明文件,證明其有需要使用侍產假。黃顯輝指,委員會已與政府通過三輪會議,認為有充分討論,一旦有政府最後文本便可簽署意見書。

(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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