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法修法】

僱員逗留許可需取得工作入境憑證
13/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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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逗留許可需取得工作入境憑證
僱員逗留許可需取得工作入境憑證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今(13)日繼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經濟財政司司長 辦公室主任辜美玲、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出席。(馬曉珠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今(13)日繼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出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文本中引入了新條例,包括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 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從澳 門以外的地區入境,但續期情況除外。根據現行規定,有關僱主同時亦需先取得聘用許可 ,該名非本地居民才可在入境時獲發臨時入境逗留及居留證明,但不排除會因其他特殊原 因而不獲發相關臨時許可。

黃顯輝提到,根據資料顯示,去年外僱人士不獲發藍咭為63宗,今年則為28宗,當中包括 相關人士曾使用虛假資料而被拒。就此,委員會關注雙方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問題,黃顯輝 指,若非本地僱員在入境時被拒,相關合同則不成立,僱主必需承擔對方遣返的交通費用 。(編輯:馬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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