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場所外合同內容增至21項

送外賣等六類合同獲豁免
02/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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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賣等六類合同獲豁免
送外賣等六類合同獲豁免

何潤生稱,以上三類合約設有7日冷靜期。(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日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在新文本中,經營者在訂立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須提供的資訊,由原本12項增加至21項。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有關內容主要為強制性和必須的資訊,當中包括經營者及其經營場所的認別資料和價格等,必須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且以書面形式訂立。而訂立預繳式合同則更為嚴謹,除上述21項資訊外,更要列明預繳總額、折扣和支付和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以上三類合約設有7日冷靜期,即消費者在7日內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案列明有6種類型的合同不適用於此法律,包括與銀行、金融和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與不動產建造、買賣和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自到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物或家庭消費品的合同(如送牛奶或石油氣等);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而定立的非經常性供應食品或飲品合同(如叫外賣);客運服務合同;於非經常性銷售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如展銷會、展櫃等)。

何潤生稱,將上述有關合同排除在外,主要考慮到買賣雙方已有長期關係,加上該三種合同需要以完善和清晰的條文詳細訂立內容,認為沒有此需要。他舉例,如不將有關合同排除在外,每日送牛奶也要提供21項資訊給消費者。(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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