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可以「賄選罪」論處
25/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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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賄選罪」論處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任何人親自或透過他人,以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方式,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作出包括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投票或不投票;遞交或不遞交候選名單,又或擅自修改候選名單;成為或不成為投票人;在間選活動中,指定或不指定投票人,又或替換投票人;都會構成「賄選罪」。

在選舉日前第15日至選舉日(9月12日)前第二日(即8月28日至9月10 日) 午夜12時之前所作出的競選宣傳活動中,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除了相關宣傳品之外,不得透過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上述所規定的行為,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提供餐飲娛樂禮物或觸犯賄選

無論是否在法定競選宣傳活動期中,亦不論有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任何社團、公司或私人均不得在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以向成員、會員提供福利為名義,舉辦表面跟競選宣傳活動無關的活動,或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禮物等,但實際上是以影響選民按特定意向所規定的上述行為為目的,否則將以「賄選罪」論處。

處罰方面,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無論是提供利益者還是收受利益者,如果因觸犯賄選罪而被法院判處徒刑,不得被暫緩執行或以其他刑罰代替,被判刑者必須即時入獄服刑。行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未遂犯亦會被科處既遂犯之刑罰。受賄者,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犯罪未遂亦可處罰。

利益授受皆會觸犯賄選罪

廉署呼籲市民如發現賄選或選舉不規則行為,可向廉署或選管會舉報。賄選不僅限於透過利益換取選票或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還包括以利益誘使選民在選舉過程中作出所有具重要意義的行為,例如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階段,無論是提供利益者或是接受利益而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會觸犯賄選罪。此外,以威脅、欺騙、欺詐、暴力等不法手段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以及有關職業上的脅迫、濫用職能等行為,廉署都會嚴厲打擊。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廉署舉辦選舉講解會。(新聞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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