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11月15日生效。(梁雄業攝)
新制度對象為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梁雄業攝)
從事外賣中餐店的王先生認為外賣店愈開愈多,需要監管一下,業界都能夠向好的方面發展。(梁雄業攝)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11月15日生效。本報訪問澳門一眾外賣店,普遍外賣店主認為新法合理,可以監管現時愈開愈多的外賣店,對於店家衛生有保證,有利業界長遠發展。
其中從事壽司刺身店的傅女士表示,知道新法在今個月實施,她認同修法目的,早前有外賣店出現衛生問題,監管後可以得到改善。被問到會否擔心取不到證明,她表示舖頭開業多年,清潔一直做足,市政署平日都有巡查,不擔心登記問題,期望申請過程不會太麻煩。
從事外賣中餐店的王先生表示,知道新法實施後需要自行到財政局申報以取登記證明,但他笑言不清楚具體需要甚麼資格以及遞交甚麼資料,料到達政府部門便有專人教導。對於新法整體他表示認同,認為外賣店愈開愈多,需要監管一下,業界都能夠向好的方面發展。但他笑言政府可以加強宣傳,讓業界知道怎樣配合以取得登記。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11月15日正式生效,對象為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屆時新開業的外賣店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在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的過渡期內(即明年5月15日或之前)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編輯:梁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