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國安法》

教唆與支持叛亂罪具特定對象
28/02/2023
46494
收藏
分享
教唆與支持叛亂罪具特定對象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7)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的定義,她引述政府解釋指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分裂國家罪呈非暴力化趨勢,當局作出相關調整,又強調僭越憲法抑或發動違憲公投,都是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相關活動是違法,因此不涉及坊間收集市民意見或討論政策。至於若坊間發起的公投是否觸法,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公投是有明確法律意義的公法行為,公法上明文規定了特定程序和用詞,與一般收集民意有分別。

另外,法案新引入「教唆與支持叛亂」罪,委員會關注如何與現行法律中「煽動叛亂」作區分。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說明,「教唆與支持叛亂」可藉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別人犯罪,有特定對象,包括為其提供物質、情報或資金支持,旨為讓他人叛國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而現行法律的「煽動叛亂」則是以公然直接方式、沒有特定對象人士。委員會希望政府在立法的目的、對象、方式上能更清晰。

若拱關工程完工將不限次通關

會議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隨著疫情緩和,預料今年「五‧一」黃金周的訪澳旅客有增多趨勢,保安各部門已做好充分準備應對。至於珠澳兩地限次通關何時放寬?他表示,限次是因為拱北口岸仍處於整改工程,可供通關的閘機數目有限,相關措施將延至4月底,若工程完成相信好快恢復不限次通關,否則仍需兩地政府商討會否延長相關措施。

另外,黃少澤表示,長遠而言,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值得探討,如果有的話,是否移交(罪犯)、證據互認和賠償處理問題等一切都有依據,現時雙方是基於相互尊重,且澳門與內地法律在大方向上基本一致,因此可解決內地人在澳犯案後潛逃內地的處罰問題。

政府表示,《國安法》中的「教唆與支持叛亂」罪有特定對象,與現行法律有別。 (資料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