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爭議必要仲裁制度9月1日生效

將助居民解決多個難題
21/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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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助居民解決多個難題
將助居民解決多個難題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將於9月1日生效。(資料圖片)

制度將針對維修滲漏水過程中的難點提供幫助。(資料圖片)

樓宇滲漏水一直是舊樓眾多的澳門,困擾已久的難題,不僅漏水問題本身就難解決,維修漏水更牽涉鄰里糾紛等複雜問題,任何一個環節「卡關」,就難以解決滲漏水問題。為此,政府推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日前已獲得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新法將幫助居民打通多個滲漏水問題的難點,重新找回乾淨清爽的家園。

本澳有不少樓宇的樓齡超過30年,而舊樓出現滲漏水問題時有發生,惟多數難以解決,政府為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透過立法方式建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有關法案早前已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將於今(2023)年9月1日生效。新法將有助居民解決滲漏水「入屋難」、「檢測難」等問題。

樓宇滲漏水問題對住戶生活造成困擾,特區政府早年成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居民解決問題。據統計數據顯示,大部分的求助個案經過中心協調及各方溝通後得到有效處理,但仍有部分個案未能及時解決,究其原因,往往與懷疑導致滲漏水單位的住戶拒絕合作,不讓專業人員進入獨立單位進行檢測,以確定滲漏水的源頭,以及獲認可的檢測機構過於單一,有需要的居民須輪候較長時間才能安排進行檢測有關。

強制仲裁解決「入屋難」

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專門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的必要仲裁制度的法案。首先,由於滲漏水問題在性質上屬民事糾紛,所以受有關問題影響的戶主應先自行或透過管理機關或物業管理公司的幫助與鄰居協商,以便確認滲漏水源頭及解決維修糾紛。

如無法進行協商,尤其懷疑導致滲漏水的樓宇或獨立單位住戶不同意入屋進行檢查,受有關問題影響的戶主可向指定的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程序,請求仲裁庭作出取代他方當事人同意的裁決,以便入屋進行檢查。

為了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可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倘報告符合法案的規定,尤其載明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檢查屬必要的結論,則有關報告可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

仲裁裁決具有初院判決執行效力

此外,在確認滲漏水源頭的情況下,如各方當事人未能對解決滲漏水問題的維修工程,以及基於滲漏水事件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達成共識,有關當事人亦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仲裁庭對有關爭議進行裁決。

在經過法案列明的程序及步驟後,仲裁庭應因應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裁決。為了兼顧保障訴諸法院的權利及快速解決糾紛的原則,法案建議當事人可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就仲裁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中級法院就上訴作出的裁判不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此外,法案建議仲裁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當事人可按照《民事訴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法案中又列明必須進行必要仲裁的爭議,包括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維修的同意;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等等。

為居民節省時間及金錢成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表示,有信心透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為居民減省時間及金錢成本,加快處理滲漏水問題。而居民未必知道新法操作流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將會協助受影響居民依照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多名議員關注政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對樓宇滲漏水問題進行檢測,以及仲裁收費,建議政府推出鼓勵性措施和援助。張永春回應表示,樓宇滲漏水糾紛最好以私人協調解決,現時逾八成個案均是業主協商處理,若協商失敗,事主現時可按法律規定,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必要仲裁用途。

關於收費標準方面,政府將與業界商討,提供合理的指導價,供居民參考。此外,相信仲裁中心亦會配合政府,盡量降低居民仲裁費負擔。當仲裁機制啟動後,若爭議雙方提前和解,將設有機制減免部分費用,以鼓勵協商解決爭議。至於檢測滲漏水專業人士數量是否足夠方面,張永春表示,本澳相關市場上有相對充足的專業人士及公司,市民有這個需求就有一定的供應鏈,相信現時本澳有足夠的專業人士能夠參與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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