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優化立法會的監督職能
14/0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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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優化立法會的監督職能

近年來社會對於政府公帑的運用和監督的討論滔滔不竭,舉例黑沙體驗營項目鬧得沸沸揚揚,不論保育還是興建與否,探討的背後其實是對政府的施政透明度以及公帑運用的關注,亦連帶着對於立法會監督政府職能的不滿和質疑。

坊間有不少意見認為,立法會若然未能夠及時阻止或者否決政府某些的施政行為,是屬於監督不力,甚至沒有履行監督職責。然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65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對於當中「負責」兩個字,市民、或者是不同持份者均容易產生不同的理解,可能會有人認為立法議員善用質詢和辯論等工具向政府提出質詢,經已係履行了監督責任,亦有人會認為政府部門方面只要回應了立法會的質詢,不論其同意或接受與否,便已經「負責」了。過去曾經有傳媒以香港基本法第73條作對比,在立法會的職能上少了一句:「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短短的一句話,其實體現出兩種制度對於立法會監督職能的分別,香港基本法所賦予立法會的監督職能當中,不單止狹義上監督,亦包含着批准權及決定權,一定程度上繼承了英國「議會至上」的傳統基因,相反,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立法會的監督職能則留下可探討的空間。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2009年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報告和總結中曾經提及,在行政主導的體制下,政府在施政的各方面均處於主導性地位,但絕不意味着可以排斥立法機關的參與,並不代表在施政上可以不接納立法會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甚至視立法會為程序上的舉手機器。故此,在強調政府行政主導的優勢下,更加應該強化立法會對政府施政的監督能力,唯有平衡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力量,方能夠更好地發揮立法會對施政的配合,避免政府的權力偏差,確保在基本法下一國兩制的順利實施,政通人和。

現任立法會議員羅彩燕早前亦提出透過立法方式,更進一步地規範政府施政,逐步完善以及強化立法會的監督職權。的確,要強化立法會監督職能並非一定要修改基本法,誠如2009年通過的《立法法》便是成功例子,該法明確規定和嚴格區分了政府的行政範疇以及立法會負責的保留事項。故可以以公帑投入的金額為劃分,針對某些具爭議性的重大政策以及公共投資,應該立法設立「事前監督」及「強制公眾諮詢」機制,同樣能夠發揮立法會事前監督的作用,並且能夠在過程當中充分吸納民意,提升透明度以及公眾參與度、大大提升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和認受性,更符合公眾利益的平衡,有利於政策順利實施和推行。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羅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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