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月6日發布《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並將於2026年4月7日起施行。監管部門表示,《規定》旨在落實《證券法》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短線交易監管制度,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穩定市場預期。

中國證監會發布《 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 》。(網絡圖片)
證監會指出,《規定》全文共12條,主要圍繞適用主體、交易認定標準、豁免情形及機構投資者適用安排四方面內容進行規範。下一步,監管機構將組織證券交易場所等相關機構做好制度落地工作,持續優化短線交易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在適用主體方面,《規定》明確,短線交易監管對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同時,納入監管範圍的證券類型除股票及存託憑證外,亦包括可交換公司債券(可交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在交易及持股認定方面,《規定》明確,買入與賣出證券的時間以證券過戶登記日為準;對於大股東持股比例,需將同一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或掛牌並公開轉讓的股份合併計算。此外,在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持股超過5%的情形,不認定為大股東。
設13種豁免適用
對於境外投資者,《規定》亦作出具體安排。文件指出,同一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外國戰略投資者以及滬深港通機制持有的證券數量,應合併計算其持股比例。不過,在短線交易認定上,不同證券品種之間的交易不作跨品種合併計算。
為兼顧市場發展需求,《規定》同時設置13種豁免適用情形,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制度安排下市場已有明確預期的業務,例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贖回或回售、可交債換股、ETF認購與贖回、股權激勵授予與行權以及做市業務等。監管層認為,此類業務具有制度性安排特徵,若納入短線交易限制,可能影響市場正常運作。
第二類為因客觀非交易因素導致的持股變動,例如司法強制執行、繼承、捐贈以及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第三類則包括根據監管要求或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而進行的交易行為,例如欺詐發行責令回購或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等。
不過,《規定》同時強調,若市場主體利用上述豁免情形並結合信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則不適用豁免條款,仍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以防止規避監管行為。
此外,《規定》亦對機構投資者的適用安排作出細化。對於由專業機構管理並按照產品或投資組合單獨開立證券帳戶的情形,可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帳戶分別計算持股比例。相關機構包括境內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及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
同時,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及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透過QFII或滬深港通機制參與境內證券交易並按規定報送持股情況的境外公募基金,也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