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建議設校董會

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亦可邀請更多不同社會界別人士、校友等加入,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此外,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及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上周四在政府總部發布《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以規範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運作等。 梁慧琪補充,目前全澳有77所學校,當中十所為公立學校、67所為私校。67所私校中,經2014年調查,64校已有校董會。早前在諮詢過程中,收到不少居民對校董會的關注,如在25項關於校董會意見中,有20項意見期望在校董會中加入家長和教師成員。雖然法案要求校董會需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組成,但亦可邀請更多不同社會界別人士、校友等加入。至於家長及教師的組成比例則沒有具體規定,基本由校董會委任。 法案亦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專責小組,制訂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安全。梁慧琪指出,目前各校都設有危機管理小組,因應流感、颱風暴雨停課、不幸事件發生等問題工作,未來專責小組只是將現行指引提升至法案層面。 法案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款項。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規定,以專款專用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法案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青局可公開處罰決定。法案建議自公布後緊接的學年首日起生效,但具體需待立法會審議通過日期決定。

02/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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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新《控煙法》昨生效

五人被控

經修訂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由昨天(1日)起生效,機場及娛樂場室內範圍,除已符合按新標準設立且獲許可的吸煙室外,其他室內範圍全面禁煙。衛生局控煙巡查執法人員聯同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自昨日凌晨開始,分批出勤巡查澳門各大小娛樂場履行新禁煙法律實施情況。截至昨午4時,衛生局控煙巡查執法人員聯同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共聯合巡查娛樂場13間次;娛樂場違法吸煙方面,共檢控五人次,當中四名為旅客,一名為澳門居民;違例者均配合控煙執法工作,檢控過程順利。此外,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從凌晨到下午4時,舉報及查詢熱線共接獲涉及娛樂場控煙工作的四宗投訴個案。 截至前天12月31日,衛生局已對378間按新標準設置的吸煙室作出許可。衛生局表示,目前尚有13間娛樂場從未作出申請,包括:總統娛樂場、東方娛樂場、君怡娛樂場、澳門賽馬會娛樂場、海島娛樂場、御龍娛樂場、摩卡新麗華、摩卡旅遊塔、摩卡駿景、摩卡金龍、摩卡內港、摩卡廣發及摩卡新濠鋒。 為方便識別有關吸煙室是否已獲批准使用,所有獲許可設置的吸煙室內需展示法定的「吸煙室的許可」標誌,門外亦需展示該已獲許可吸煙室的示意圖。衛生局強調,未獲許可的「吸煙室」屬禁止吸煙地點,受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規管;禁煙場所管理人有責任維持有關場所的禁煙規定,當發現有人在禁煙場所內吸煙,管理人或員工應即時要求違法吸煙者把煙弄熄;執法人員如目睹違法事實,尤其不符合新標準、又或未獲許可的「吸煙室」,除將勒令其關閉外,相關場所亦將被檢控,最高可科處澳門幣20萬元。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 6789。

02/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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