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未來城市規劃參考 文化局爭取明年立法

論壇重點圍繞《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諮詢文本展開討論,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稱,有關計劃編制符合本澳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對澳門的要求和其他相關國際公約,將來也會作為城市規劃的參考。若日後工程期間破壞文物,《文化遺產保護法》已有罰則,至於不按規定起高樓是否應有罰則?她稱,現行的《城市規劃法》對於不同地段的建築高度都有所限制,即便《城市規劃法》實行之前,每一地段都會有規劃條件圖,城市規劃委員都會頒布高度,若不按照程序都是違法行為。 「換地權益」可解「都更」難題 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鄭國強認為,諮詢文本基本滿足近十年來的社會討論,但仍有空間繼續發展和細化,例如營地大街周邊的趙家圍等一系列小巷子對於城市文化肌理的強化等。他也建議舊區不適宜加高發展的零散土地和與新填海區土地,通過「換地權益」進行協調,以解決「都市更新」中難題。 文遺研創協會理事長黃嘉輝表示,諮詢文本中部分定義解釋不清楚,圖文解釋含糊,景觀視廊部分具體範圍不清楚,裡面的建築如何處理等亦不明確。 將設景點擁擠程度標準另外,諮詢文本內提出將對擁擠的景點制定承載力管理方案,例如設立擁擠程度的標準、警示系統等,梁惠敏表示,相關方案是針對歷史城區內公開對外開放的文物建築。現時大三巴人流管制方面,已有安全監察系統,藉助儀器定期監測及統計人流,未來將會向文物實體和市民公布訊息。局方日後也會聯合其他部門,結合對文物的影響以及人流疏散等因素,推出管制措施。

29/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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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碗文評一年內出結果

緩衝區擬納入山體、村落

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昨日在時事節目「澳門論壇」上表示,荔枝碗船廠片區去年12月啟動評定程式,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須於12個月內有評定結果,考慮片區未來規劃、船廠結構安全等因素,希望能在整合公眾意見之後,加快整理評定結果。 關於《荔枝碗船廠片區不動產評定》,守護荔枝碗造船村關注組副召集人談駿業表示,荔枝碗船廠片區應該評定為文遺不動產,片區不但是澳門傳統造船業的縮影,周邊的綠色生態區域也融入荔枝灣村,市民和遊客可以感受人文氣息及獲得休閒體驗。惟相關文本現時未有列出有關親山的部分,紅樹林區域也不在臨時緩衝區內。 文化局在前天(27日)舉行首場《荔枝碗船廠片區不動產評定》公開諮詢,逾60名市民以個人及團體身分出席。多名在場市民希望當局考慮保育船廠旁的共生村落文化,將山體及山上的房屋等都列入緩衝區,亦有關注環保團體代表希望保留船廠前一片紅樹林。 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回應稱,當局認同荔枝碗的價值不只是船廠本身,主要圍繞其價值、歷史背景、現況、村落、民居亦有一定保育價值,同時重視景觀上親山親水、村脈絡、水體等的價值,而緩衝區則考慮到村落及對出的馬路與船廠也有直接關係也包括在其中,因此,也將部分住屋及馬路納入緩衝區中。 她又表示,會對市民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和分析,或考慮將山體納入在內;至於紅樹林,她稱,雖然與船廠的文物價值沒有直接關係,但當局認同紅樹林有生態價值,故不會提出破壞紅樹林的意見。 另外,有市民關注荔枝碗片區評定為文物後,當局會如何修復及加固,又問到若使用「修舊如故」方法,當局每年的支出及成效是多少。梁惠敏稱,當局未決定用哪種修復方法,坦言荔枝碗片區中有數個船廠的結構狀況確實嚴峻,去年的臨時加固工程已耗費約400萬

29/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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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

假作真時真亦假?

究竟甚麼是假結婚、甚麼才是真結婚?這絕對是「審死官」的千古難題。所謂假結婚,但男女雙方確實在官方機構,正式登記、宣誓、註 冊成為合法夫妻,兩人拿的是合法文件,只不過被官方發現,男女雙方的結合,存在利益交換,因而觸犯「偽造文件罪」。但這又回到最基本問題,既然雙方拿的是合法文件,又何來「偽造」之嫌?問題引申到最後,亦只有如保安司的修法。但具體細節如何修訂?官方如何蒐證?這才是考起政府的一道難題。 自今年初開始,身份證明局及治安警察局,先後揭發三宗曲折離奇的假結婚案,三宗案當事人都是在內地註冊結婚,其中一方是本澳永久居民,另外一方全是內地人士,問題就出在內地人士這方面。 根據過去假結婚案例,申請來澳定居的一方,不排除大部分是覬覦本澳居民身份證帶來的福利及津貼(這當然有看低內地人士之嫌),辦案人員於是就根據這「推論」,對一些「結了離、離了再結」的古怪個案,進行不定期審查及家訪,以確定當事人有否假結婚的嫌疑。 我們不是要質疑當局辦案的動機,而是除非官方有極強客觀環境證據,例如當事人利益交換的過程、支付中介人費用、雙方簽定「結婚協議」等,才能成立這種「主觀判斷」,但試問在現實世界中,一對男女結合,又怎能不涉及利益交換?例如女方要男方有樓有車,撇開白紙黑字的「結婚協議」外,真結婚和假結婚,又有甚麼分別? 香港方面, 同樣沒有假結婚法例, 只能以「重婚」、「發假誓」、「提供虛假資料」、「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等罪名控告當事人。但何謂發假誓、虛假陳述?除了上帝,誰會知當事人發誓當刻,沒有真心真意?之後情變,做不到當初誓言,就是發假誓嗎? 換言之,兩地都沒有針對假結婚的法例,因為,真與假實在極難判定。退一步講,即使是修法或新訂法例,亦離不開如何蒐證,倘若證據不足,當事人不承認(即使承認,口供亦不等於證供),或行使「嫌疑沉默權」,當局可怎辦? 在此不妨參考外國做法,就是真假結婚沒有罪,而是在申請居留權方面,進行極嚴格審查,不通過不能居留,不能居留,就沒有留澳七年而取得身份證的「空子」可鑽; 再說,目前重判八年的刑罰,更是誇張(交通意外「過失殺人」亦不過一年徒刑)。其實,只要把好居留權這關口,不失為既人道亦合法理的做法

26/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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