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中央可在港設立機構
22/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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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今日在北京召開。(法新社圖片)

王晨說,人大常委會是按憲法和《基本法》,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情況,作出制度安排,與憲法和《基本法》的原則和規定一致。(新華社圖片)

在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就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出說明。

《決定》共有7點,當中列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並明確規定特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香港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亦提到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還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應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展開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另外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在當地公布實施等。

王晨解釋提出《決定》的原因,指《基本法》23條立法自2003年受挫後,法例在港被別有用心的人污名化和妖魔化,23條立法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並補充指「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過程中遇到新情況,出現新風險、新挑戰,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突出,特別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主張獨立,公然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立法會。加上,近年來外部勢力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撑腰打氣,有關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危害國家主權,因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制止和懲治。人大常委會會及早制定相關法律,積極推動解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突出問題,加強專門機構、執行機構和執法力量建設,確保法律有效執行。(編輯:盧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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