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孫旭關注人才引進事後監管

人才委:有權到申請人工作地進行巡查
05/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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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委:有權到申請人工作地進行巡查
人才委:有權到申請人工作地進行巡查

議員梁孫旭提出書面質詢關注人才引進事後監管。他指,近期有移民公司針對澳門《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展開宣傳,聲稱申請人毋須在澳實際工作便可取得居民身份證。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顯示,只有高端人才、優秀人才不受留澳日數限制,高級專業人才仍受相關限制,因此網上信息不盡不實,亦引起社會擔憂過往「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缺失重現,如偽造學歷、虛構工作經歷、申請人長期不在澳、實際工作與獲批職位不符等。

在後續監察方面,他建議,應設立糾察編制並適當增聘人手,在完善監察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執法力度,杜絕有關情況發生。

此外,他又提出兩點質詢,第一人才發展委員會曾提到,除了巡查外,會與其他公共部門數據互聯等方式檢視獲批許可的人才來澳後的情況,如出入境、納稅紀錄,分析論文或產品,當中如何確保引入的人才對澳門產業發展作出貢獻,並對不符合人士實施退場機制?至於人手方面,會否考慮設立監察人員編制,加大執法力度?第二,這些合資格人才可透過此制度獲得稅務寬免、社會福利待遇等,而特區政府亦投放大量資源及優惠政策助力產業發展,在此情況下,期望有關人士能助力本地人才培育,特區政府亦更應顧及此方面,以中高層管理或技術型職位本地化為目標推進工作,逐步儲備一批具經驗、技術的本地人才,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達到三方共贏。對於四大產業的人才培育及中高層職位本地化方面,目前特區政府有何構思或計劃?日前公布的大健康產業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計分表,內容未提及到推動本地人培育,日後在四大產業發展及人才引進計劃中,會如何帶動本地人才培育?

人才發展委員會回覆表示,《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人才引進計劃分為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三類。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透過組成相關專責小組,依法擬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具體設置及評審準則的建議方案。根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根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須在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保持對申請獲批准屬重要的法律狀況,而參加優秀人才計劃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尚須從事與其資歷相匹配的工作。」倘若申請人的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不利變更,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與承諾聘用的本地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有關居留許可應予廢止。人才委將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私人實體進行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和使用,以查核申請人提交的業務資料(包括公司財務報表、商業交易合同、社保供款資料等)、受僱機構和稅務狀況等。

此外,《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亦賦予人才委執行巡查的職權,人才委的工作人員有權到申請人所申報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以便確定獲批准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律狀況的真確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維持和續期居留許可的要件。

特區政府透過人才培養、人才回流、人才引進並行的政策和措施,致力為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儲備所需人才。同時藉着引進人才來澳,為本澳搭建產業平台,帶動重點產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並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完善澳門的人才體系建設。(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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