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置換房》法案

都市更新推前一步
12/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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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法案是給受「都市更新」影響的業主多一個選擇,而非補償性。( 陳宇東攝)

《置換房》法案的通過,使得本澳都市更新進程邁進一步。 (資料圖片)

立法會昨(11)日一般性審議及表決《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法案獲得通過,並將提交小組進行細則性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中表示,無論是「暫住房」或「置換房」,都必須在具備法律制度的基礎方可正式展開招標、興建等程序。政府建議優先制定《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為「暫住房」和「置換房」早日興建創造條件。

陳海帆稱,都市更新委員會提出了「暫住房計劃」,給受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現金津貼,鼓勵其於樓宇重建期間自覓單位暫住,並考慮從土地儲備中撥出地塊興建「暫住房」,而政府興建「暫住房」屬補充性質,供有需要業權人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優惠措施;對於受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經參考其他地區經驗,建議由政府出資興建部分「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

多名議員關注「暫住房」租金和「置換房」售價如何訂定、選址及供應,以及與公屋的關係等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有關法案並非補償,同時亦不是為解決「海一居」事件而設,而是給受「都市更新」影響的業主多一個選擇,激勵他們參與「都市更新」。

購「置換房」可取業權

陳海帆稱,「置換房」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屋或社屋,而是政府委託都市更新公司興建,購買後可取得全部業權,相關業主可任意進行租售;有關的租金和售價將參考私人樓宇價格,會有一定優惠,但形容優惠並非太大。她又指出,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將規定如何賠償,基本原則是按遭拆遷的樓宇價格,拆遷時每個業權人可按個人意願與都更公司商談合約,屬自願性拆遷,相信將來主體法律會有清晰規範。

議員何潤生(上圖)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政府由提出舊區重整到「都市更新」已有十多年時間,舊區居民多年來日夜期盼能盡快立法,雖然「暫住房」和「置換房」的法律制度只是「都市更新」主體法律的配套制度,但也是「都市更新」中的重要一環,因此對整個「都市更新」進程起重要推動作用。而對於社會所關注的「暫住房」租金及「置換房」售價、規格等則有待日後政府與都市更新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時再作討論,以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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