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2年出現「爆柱危機」的善豐花園,現時在多方籌措資金下正進行重建工程。
為提升舊區的供電能力以滿足商戶及住戶持續增加的用電需求,澳電與特區政府早前已公布分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選定了九個地點增建變電房。
立法會第三會期昨(15)日正式結束,同為江門同鄉會成員的直選議員麥瑞權及鄭安庭,昨日舉行聯合記者會,總結立法會第三會期工作。
沙欄仔街與海邊新街交界早前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名69歲本澳男長者行經上址時被一輛輕型私家車撞倒,頭部受到撞擊,其後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搶救仍不治。兩海坊會指沙欄仔街是交通黑點之一,建議在沙欄仔街與巴素打爾古街交界街口,以及沙欄仔街與海邊新街、十月初五街交界的適合位置設置斑馬線,並擴闊沙欄仔街與海邊新街交界處彎位的行車路面,以保障行人安全、行車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兩海坊會理事長朱浩源昨(15)日表示,沙欄仔街通往白鴿巢方向,單線單向行車,道路狹窄,但車流量大,加上整條馬路不設斑馬線,常見有人直接橫過馬路,人車爭路情況甚為普遍,很是混亂,險象環生。駕駛者亦有同感,當駕車由巴素打爾古街轉入沙欄仔街後,再向前駛數米便與海邊新街交匯,但交界處彎位小,倘若駕駛者因路況不熟悉,或因車速過快煞不住車,稍不留神,就很可能導致交通意外。 交界處彎位擴闊行車路面 他稱,沙欄仔街曾發生過多宗起交通意外,本月初就發生過一宗交通死亡事故,針對現存問題,建議在沙欄仔街與巴素打爾古街交界街口,以及在沙欄仔街與海邊新街、十月初五街交界的適合位置設置斑馬線,既方便行人過馬路和減少行人亂過馬路,又提醒駕駛者減速行駛和注意行人安全。同時,建議擴闊沙欄仔街與海邊新街交界處彎位的行車路面,保障行車安全,防止交通意外發生。 本月初發生致命交通意外 沙欄仔與巴素打爾古街交界本月4日上午發生一宗致命交通意外,一名69歲本澳男長者途經上址時,被一輛輕型私家車撞倒並捲入車底,雙腳受壓,腦部亦受到撞擊,其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延至翌(5)日凌晨2時證實不治。
特區政府昨(15)日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收回位於氹仔海灣街旁及氹仔東北馬路、海灣街及高勵雅馬路交界地段合共逾34,80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 是次行動收回的土地包括兩部分,分別是位於氹仔東北馬路、海灣街及高勵雅馬路交界地段、已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四幅土地(PO5a、PO5b、PO6及PO8地段),合共面積約19,300平方米;以及上述四幅批給失效土地毗鄰、海灣街旁合共約15,500平方米被非法佔用的土地。這些土地內有金屬頂蓋組成的僭建物,並放置建材、貨櫃及車輛等。 土地工務運輸局早前向相關失效土地的利害關係人發出勒遷通知書,要求於限期內騰空並交還土地。局方亦刊登告示,就被非法佔用的土地展開土地清遷行政程序,鑑於兩部分土地的清遷期限已屆滿,政府昨日採取跨部門聯合清遷行動,一併將上述土地收回。
澳門緬華互助會協調下,在澳經營緬甸食品及翡翠的企業,首次參展廣州博覽會,該會及屬會理監事期間在穗開展拜訪活動,由緬華會永遠榮譽會長黃銓昌任榮譽團長、會長葉孝光任團長,分別獲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僑辦主任龐國梅,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市僑辦主任馮廣俊,省僑聯黨組書記兼主席黎靜等接待。 省僑辦主任龐國梅提到近期抗疫情況,指港澳及海外僑胞等作出巨大貢獻,同時介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和機遇,勉勵緬華會及各屬會繼續發揮僑的優勢,把握好灣區建設新機遇。 市僑辦主任馮廣俊冀穗澳今後加強經濟互動和文化交流,在灣區歷史機遇和背景下,鼓勵青年朋友組織赴穗參觀考察,開展多層次合作。省僑聯黨組書記兼主席黎靜肯定緬華會工作,期望今後繼續努力,為促進澳門、廣東、緬甸之間的經貿文化交流與合作,作出應有貢獻,今後繼續團結廣大緬華僑胞,秉持愛國愛澳傳統。 澳門緬華會永遠榮譽會長黃銓昌(前排右三)、會長葉孝光(前排左三)率團拜會廣東省僑辦主任龐國梅(前排中)。(主辦方提供圖片)
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及第31/2020號行政法規《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昨(15)日起同步生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在網站表示,保安當局正著手建立或完善配合民防活動有序開展的各種執行機制,爭取早日實現由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協同參與的新型民防活動模式,促進本澳民防工作達至更佳的社會效果,為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更高效的保障。 因應民防工作與時俱進,法律亦新增多項新的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指令電信商無償優先傳送民防資訊,以及關閉指定邊檢站,旨在確保在極端情況下個人的生命安全,以及重要民防資訊的有效傳播;亦賦予行政長官有權因應突發公共事件持續的情況,宣布中止受影響地點正在或即將進行的、已獲當局許可或批給的公眾活動,如大型娛樂活動或博彩活動等,而無需取決於當時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為何,從而讓社會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編造虛假資訊或處兩年徒刑 立法會於上(8)月4日表決通過《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當時多位議員對法案第26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條文有較多意見。法案中建議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構成罪行要件非常嚴謹 有議員認為無必要另外立一條民防「謠言罪」,質疑由政府掌控謠言的定義,同時擔憂罪行對言論自由構成威脅。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以公罪論處民防事態下的惡劣行為是正當及必要的,起到阻嚇作用,而構成有關罪行的要件非常嚴謹,「要入罪都好難」,警方會以客觀事實作標準判斷。他又強調,該罪行與其他國家相關類似犯罪完全不同,政府是期望守住底線去保障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
中級法院裁定,於兩年內轉讓物業須繳交的特別印花稅,所指的兩年期限是以真正結算財產移轉印花稅後開始計算。合議庭認為,立法者明確選擇以前次印花稅結算日為計算兩年時間的起點,而沒有選擇相關財產移轉文件的日期,是考慮到印花稅結算日較為客觀存在,不會因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可事後隨意改變造假。 案件上訴人在2010年以合同地位轉讓方式取得原預約買受人的合同地位,承諾購買澳門某大廈內的某號車位,但上訴人沒有適時就上述預約購買合同的合同地位轉移向澳門財政局申報財產移轉印花稅。直至七年後的2017年將其預約買受人的合同地位轉售給他人,才申報及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被財政局徵收特別印花稅。中級法院會議庭指出,沒有適時申報及繳納相關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直接導致該稅項於2017年才作出結算及獲繳納,在此情況下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效果。 徵收特別印花稅不構成雙重徵稅 中級法院合議庭又指出,關於雙重徵收稅款,雖則財政局就同一車位向上訴人徵收了兩次印花稅,但這兩次印花稅的科稅標的並不相同,一個是基於上訴人作為車位預約買受人而需根據《印花稅規章》規定繳交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另一個是基於法律規定因在兩年內承諾移轉有關車位給他人的特別印花稅。因此,向其所徵收的特別印花稅並不構成雙重徵收稅款。 中級法院指出,沒有適時申報及繳納相關的財產移轉印花稅,需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效果。(資料圖片)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上(8)月獲立法會表決通過,標誌本澳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規範和監管邁向新進程,而基礎性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亦對私立學校運作和管理作出相關規定。聚賢同心協會教育關注組副召集人蕭志鴻認為,健全法制建設可明確政府與辦學實體、私立學校間的權責、統籌協調等教育體制。 《私校通則》的方向是落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為私立學校的發展創設良好條件,以保障私立學校的辦學、教學、行政以及財政自主的前提下,可依法規範私立學校的辦學行為和監督其運作。 蕭志鴻續指,根據本澳整體學生規模現況,私立學校的教育質素和校務管理效能涉及到非高等教育整體根本性的影響,法律在保障私立學校辦學自主的基礎上,既應完善和實現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依法保障辦學實體和私立學校的合法權益,同時讓政府及教育行政當局能依法監管私立學校;另一方面,辦學實體及私立學校更應依法接受政府監管。 蕭志鴻補充,《私校通則》列明辦學實體和校董會的職權及義務、校董成員的組成條件,確保校董會的設立能達到持份者更好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加強學校管理運作的透明度和專業性,推動和優化學校發展。 聚賢同心協會教育關注組副召集人蕭志鴻認為,法律既應完善和實現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等,以依法保障私立學校的合法權益。(受訪者提供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