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公共停車場車位流轉率,當局將半小時收費模式擴展至更多停車場,現時全澳共有15個停車場實施有關收費措施。居民普遍認同措施使收費更具彈性,亦回應了社會長期以來對泊車收費的合理訴求。然而,只有部分公共停車場實施上述計費方式,未能充分體現有關措施的公平性,建議儘快推行至全澳所有公共停車場。
除了計費方式,部分位於民生區的停車場收費偏高,亦令社會質疑收費標準不合理。以長者公寓停車場為例,輕型汽車泊車費比同區其他公共停車場高,造成泊車率只有19%,惟該區卻有相當的泊車需求,社會認為收費不合理是導致泊車率偏低的最主要原因。特區政府應要綜合考慮當區的泊車需求及民生實況等因素,儘快下調該停車場的輕型汽車泊車費,使其符合區域收費水平。
另一方面,現時56個設有電單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當中,有40個泊車率低於50%,其中位於居住人口密集、泊車需求較高區域的祐漢公園停車場更只有12%,造成“有車冇位泊、有位冇車泊”的怪象。筆者認為,與其任由資源閒置,當局更應積極考慮在電單車泊車率低的停車場推行泊車費優惠,以鼓勵更多電單車駕駛者使用停車場,避免浪費公共泊車資源。
值得關注的是,殘疾人士泊車設施需求亦一直被忽略。由於殘疾人士所駕駛的電單車體積較大,停放時會超出泊位框線甚至需佔用2個車位,而現時公共停車場電單車泊位僅適合一般車型停放,對有關駕駛者造成不便,更迫使他們佔用更多資源。當局應檢討並改善現行設施規範是否與時俱進,以照顧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積極推動傷健共融社區建設。
綜合而言,筆者認同駕駛者有責任承擔包括泊車費在內的用車成本,但公共停車場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的目的亦包括為居民提供應有的社區配套。因此,在制定泊車收費及設施規劃上,有必要結合相關區域的泊車需求、居民經濟狀況、公共停車場泊車率等多項因素作出綜合考慮,避免造成持續浪費公共泊車資源、公共財政收入減少、因違泊而阻礙公共道路、駕駛者遭檢控等“四輸”局面。
公共停車場在制定泊車收費及設施規劃上有必要結合多項因素作出綜合考慮,避免浪費公共泊車資源。(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社會服務者 李良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