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撤消兩消防員撤職處分

黃司:尊重終院決定

終審法院日前撤銷保安司司長對兩名消防局人員所科處的撤職處分,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回應,指兩宗案件分別發生於2005年及2011年,當時他尚未就任保安司司長,而案發後保安當局已按法律規定開展刑事偵查及紀律調查。他強調,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對守法有更高要求,但他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 黃少澤表示,關於紀律調查,一方面會由涉事人員所屬的保安部門展開程序,另一方面也會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由司法暨紀律委員會討論及提出處罰意見,對於相關的兩名消防局人員,不論是消防局的紀律調查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結果均是科以撤職處分。保安司司長經分析總體意見並依據法律的規定,認為應對兩宗案件所涉人員科以撤職處分。 黃少澤指出,作為一名紀律部隊人員,因掌握了公權力,所以在守法方面應要有更高要求。 他續說,兩宗涉及消防局人員的案件分別涉及三項罪名和兩項罪名,在罪名成立及被判相關刑罰的情況下,從保安司角度認為,應該科以撤職處分。他會尊重終院判決,保安當局將以另一種紀律處分形式處罰相關人員,但礙於相關案件目前仍處於上訴期,暫時未能公布有關處罰結果。 上述兩宗案件分別發生在2005年及2011年,一名副消防區長因被判觸犯三項不法之攝錄罪而被科處撤職處分;一名副一等消防區長因被判觸犯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及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而被科處撤職處分。

16/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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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來澳作「巴士老鼠」

盜逾廿萬元 兩男被羈押

兩名內地男子涉嫌偷渡來澳專在巴士上扒竊乘客,被司警拘捕移送檢察院展開刑事偵查。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對兩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兩名嫌犯以偷渡方式入境,且有多次於公共交通工具涉嫌盜竊的作案紀錄,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犯罪以及擾亂社會公共安寧和秩序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兩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昨日發出新聞稿稱,資料顯示,兩名嫌犯較早前曾因涉及多項盜竊行為被調查並被遣返原居地,其後,兩名嫌犯本次再以偷渡方式前來澳門作案;偵查措施顯示,於今年1月至4月期間,兩名嫌犯曾在本澳涉嫌觸犯不少於20宗巴士盜竊案件。 依照《刑法典》第198條規定,在巴士或者公共運輸交通工具進行扒竊可構成「加重盜竊罪」,相關罪行可判處最高五年徒刑;倘被盜物品價值超逾15萬元澳門幣的相當巨額或具有法律列明的特別重要價值,或行為人攜帶武器作案,則相關刑罰最高可判處至十年徒刑。 據司警早前公布案情透露,被捕兩名內地男子分別姓夏(44歲),浙江人、姓蔣(46歲),四川人。夏男涉及今年1月九宗巴士盜竊案,被法院判處禁止入境本澳五年,他被遞解出境後今年3月偷渡入境。蔣男則涉及去年12月一宗賭場盜竊案,被遞解出境及判處「暫列禁止入境」,但他在今年1月偷渡入境並在本澳潛伏,以等待夏男今年3月偷渡來澳會合後,由3月開始專挑人多擠迫巴士作案,一人向車廂內乘客貼近擠壓,另一人趁乘客分心之際,迅速偷取對方錢包,得手後施施然落車。兩人「大小通吃」,喜向女乘客下手,金額最少一宗只有60元,最多是一名身懷巨款受害人,損失達11萬6,000元。

16/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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