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優勢開拓現代金融市場

新冠疫情爆發已逾一年,雖然本澳以至鄰近的廣東省都已經長期維持零本土病例,而且疫苗接種率逐漸提升,但相關的出入境檢疫措施仍然維持嚴謹,旅客數量以及消費力都未如理想,亦難怪社會各界「叫苦連天」,又希望廣東省率先恢復網上電子簽註,增大客量提振經濟。 即使無奈亦需承認,目前本澳的經濟模式仍然圍繞著旅遊博彩業來發展,博彩業與澳門「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雖然數年前博彩業也經歷過深度調整期,當時特區政府亦採取一段時間的財政緊縮措施,但其後賭收恢復較為理想,對社會經濟影響遠不及此次疫情的打擊。 博彩業的境況,可以用一個頗具戲劇性的數據來說明:2020年本澳財政儲備投資回報創下億澳門元的新高,比298億元的博彩稅收還要略高一線。雖然上述數據的比較不具有代表性,但在眾多利淡消息之中至少能為社會帶來一定的驚喜和振奮,而且隨著財政儲備資本金額按年上升6.3%達到6,161.2億元,也為支撑社會運作以及探索發展多元產業提供底氣。 無論是為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配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抑或是減低本地對於單一產業過度依賴、提供分散風險的渠道,澳門都需要著力於經濟適度多元化,這已是老生常談。行政長官賀一誠多次指出,特區政府將重點發展中醫藥產業、現代金融及債券市場等方面。 國家發改委早前回覆政協委員提案指出,研究探索在橫琴建設澳門證券交易所,有利於支持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人民網去年底亦曾刊文分析指出,目前來看,一個以人民幣為主、面向中小創企業、可直接融資的離岸金融市場,在全球範圍尚未出現,認為澳門證交所如果成立,可以填補這個空白。 在國家部委推動、地方部門探討配合之下,澳門證券交易所並不是誇誇其談的空中樓閣,但目前仍需要當局事先完善相關法律配套,以及加緊推進現代金融人才的培訓和儲備。了解並發揮好自身的優勢,澳門將可有所突破,錯位發展。

02/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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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不保障非居民

治安警闡釋只保障「澳門居民」

在澳非澳門居民是否受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保障問題,近日在坊間熱議,仍有個別人士對法律概念發表不同意見或看法,治安警察局昨(1)日作出聲明,闡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律概念。 治安警察局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必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也就是說,《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國際公約是通過澳門特區法律予以實施,當中所指澳門特區的法律是指根據第號法律(俗稱《立法法》)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法律。所以,有關國際公約並不能自動直接適用於澳門,而必須通過本澳立法間接適用於澳門。 立法原意是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人群 治安警稱,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討論過程中的會議記錄,有關第一條(一般規則)中有關「澳門居民」的立法原意,當時有一位葡籍議員認為當時的葡萄牙憲法第45條保障葡萄牙「公民」集會及示威權,所以建議澳門集會及示威權的適用對象應該是「澳門居民」,該建議最後得到採納及獲得大會通過,因此,可以看到,該法的立法原意是上述權利的適用對象應是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人群,並非身處澳門的所有人群。 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分別於1996年被7月22日第號法律、2008年被第16/2008號法律及於2018年被第11/2018號法律經過三次修改,仍然沒有對「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作出修改,由此可見,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僅為「澳門居民」在行使集會示威權時提供保障,而對非居民的權利保障並沒有規範。 近日有個別人士提出外僱也是澳門居民,認為「當時立法目的只是想找一個字替代公民(cidadão),因為澳門不是一個國家(Estado),所以用了居民一詞而非公民,是為了切合澳門的環境」。 沒有澳門身份證不屬「澳門居民」 治安警表示,正如「公民」在葡萄牙憲法中屬於確定的法律概念一樣,「澳門居民」也有明確的法律意涵。「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公民權利和承擔公民義務的人。關於「澳門居民」的界定,回歸前,依據第6/92/M號法令(回歸後已被第19/99/M號法令廢止),居民身份證證明有關人士具備澳門居民資格。顯然,外地僱員、旅客等沒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不屬澳門居民。回歸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澳門居民」是具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享有居民權利和承擔居民義務的人。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雖經歷次修改(包括回歸後的兩次修改),但未將權利主體修改延伸於「澳門居民」之外。因此,從立法原意和法律概念上分析,不管澳門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澳門居民」都不包括非居民。 治安警察局表示充分尊重社會人士對法律概念發表不同意見或看法,也完全尊重任何人循法律途徑維護各自認為合法權益,但必須強調警方一直根據合法性原則,嚴格依照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其立法原意進行相關執法工作,從該法生效至今,從未改變。 治安警察局強調警方一直根據合法性原則,嚴格依照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其立法原意進行相關執法工作。(資料圖片)

02/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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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續審出入境管控逗留法

關注法案與個資法銜接問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三常會關注法案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律銜接,抑或法案是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他解釋,例如政府在訂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時,亦提及有關做法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黃顯輝又引述會上有委員關注生物識別資料,例如指模、面容識別等儲存期限,假如被濫用或竊取時有沒有相關法律作出規範,三常會希望政府解釋。此外,三常會又討論到法案第60條建議賦予酒店經營者需要登記非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住客及其16歲以上陪同者入住及離開酒店場所的資料,並將有關資料通知治安警察局;假如有關人士拒絕可以此為合理理由,拒絕提供住宿。委員會希望了解政府的立法原意。 法案第62條則建議如乘客、乘務員、船員或機組人員被拒入境,將相關人員送至澳門的運輸經營人應將他們送返,否則有關人等逗留澳門期間的開支由運輸經營人承擔。黃顯輝指,有關條文在現行法律亦有規定,但關注假如運輸經營人因為遇上不可歸責的因素而無法達成要求時,政府是否要區分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總結會議情況。(吳泳欣攝)

02/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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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公司安排工作量「大細超」

娛樂場前員工涉縱火報復被捕

一名曾在娛樂場防火部門工作的本澳男子,聲稱由於不滿公司安排的工作量較多,去年底離職後涉嫌曾在娛樂場縱火報復,近日再非法進入員工通道時被保安截獲,並交由司警調查。 男子被捕後供稱進入員工通道,是想調查是否有人偷懶,至於早前的縱火則是想增加娛樂場前同事的工作量。 涉案被捕的本澳男子姓梁,28歲,現時無業;因涉嫌縱火現已被司警移交檢察院偵辦。 司警表示,今(2021)年1月20日晚上約9時,新口岸某娛樂場酒店發生火警,娛樂場方面發現有人經員工通道非法進入酒店,在3樓的電梯口附近對著煙霧感應器燃燒紙張,事後逃離現場。娛樂場透過監控系統發現作案人為消防部門的前員工梁某,由於沒有造成損失,因此當時沒有報警。詎料上(2)月26日下午約2時,梁某再次透過員工通道潛入酒店,娛樂場酒店保安部立即派員將其截獲並交由司警處理。 經查問,梁某供稱於去年入職涉事娛樂場酒店消防部門,惟日常工作期間常感到公司「大細超」分工不均,安排他的工作量較多,於是在去年底辭職。事後由於仍感到遭遇不公,因此先後兩次潛入酒店。司警在其身上並未搜出可疑縱火物品,現時已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 司警發言人李瀚妮表示,該名離職後涉嫌縱火報復的男子現已被司警移交檢察院偵辦。(劉凱輝攝)

02/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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