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士合同增繁忙時段靈活調度

公眾對服務評鑑指標分四級

特區政府與兩巴士公司所訂立的「巴士服務公證合同」,將於今年12月31日屆滿,在交通諮詢委員昨(10)日的工作會議,交通局局長林衍新表示,新巴士服務合同將增加繁忙時段巴士調度靈活性、明確巴士公司達不到「服務評鑑」標準的處罰機制、加強公眾對巴士服務評鑑參與,以及要求巴士公司購置更多環保車輛等五大亮點。 政府將與兩間巴士公司簽訂六年的新巴士合約。林衍新稱,新合同訂定增加繁忙時段巴士調度的靈活性,財政援助與班次規定上限脫鈎,巴士公司可因應客流適時增加班次,保障公眾出行需要。特班車由巴士公司自行安排,以加強車務調度的靈活性。 乘客滿意度指標增至40%有關巴士服務的評鑑組成,會引入「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指標、以及整體營運服務評鑑指標,其中該指標的乘客滿意度部分,會由原來10%增至40%,加強公眾參與。處罰機制方面,上述的「尖峰時段」指標會分為四級,並獨立評級,若被評為第二級別,財援每月金額減少15%;屬第三級減少30%,屬第四級別則減少45%。另外按所出現致命交通事故中每一死者人數,會科處澳門元50萬元罰款。另外,有關土地租借方面,巴士公司可向當局申請一幅專用土地用作巴士服務相關用途,但當批給因任何原因消滅時,該土地將一併無償歸還政府。 料四年後近六成巴士換新能源車林衍新續稱,有關增購新能源車輛方面,2022年1月1日或之前,至少50%用於行程不跨越嘉樂庇總督大橋路線的營運車輛須使用環保能源;至2024年8月1日或之前,全部營運車輛須使用環保能源;其中小巴及中巴除外。他又補充,現時約920部巴士,估計至2024年,近六成巴士換成新能源車。 新福利董事長廖僖芸稱,由於新福利巴士以大巴居多,預料至2022年有70至80輛巴士更換至環保車,佔總體車輛逾兩成,至2024年則有350輛環保巴士。澳巴董事總經理梁美玲表示,將因應路況和客況評估可更換或購置的環保巴士數量,暫時預計至2024年將有逾200輛環保巴士。 特首授權羅立文代表政府簽約《澳門特區公報》前(9)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分,代表澳門特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及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批給合同修訂本及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批給合同修訂本。批示由前日起生效,預料巴士服務新合同於短期內可簽訂。

1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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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足狂 」青年摸男生腳踝非禮

被捕後承認在北區已出手十次

一名有「戀足狂」特別性癖好的本澳男子,在北區一間中學附近借故挨近非禮一名初中男學生,觸摸其腳踝。男學生勇於向老師求助揭發事件,司警根據「天眼」及附近商店閉路電視錄影,拘捕涉案嫌犯,並揭發其自今年5月以來已作案最少十次。 被捕男子姓林,24歲,本澳居民,報稱無業。經司警訊問後他承認案發時故意作出上述犯罪行為,以滿足其性騷擾他人的特別癖好。司警指嫌犯之前於內地因作出相同行為而觸犯法律,被內地法院判囚一年。嫌犯承認於今年5月在內地大學畢業返澳後再度犯案,於北區一帶作出同樣的性騷擾行為約十次。司警現以「性騷擾」罪將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並會繼續跟進其他同類案件。 警校合作迅速破案司警表示,是次迅速偵破案件有賴學生勇於向校方求助,校方立即透過聯絡機制通報。司警接報當日馬上派員跟進處理,透過「天眼」及周邊商舖的監控鎖定涉案男子身份,並將其截獲帶返警局調查。司警關注少年組職務主任朱惠敏受訪時表示,本月4日透過「學校安全聯絡網」接獲北區某中學通報,指該校一名初中男學生於當日中午時段行經學校附近時,遭一名男子借故挨近並作出觸摸其腳踝的非禮行為。司警隨即派員展開偵查,並於前(9)日截獲涉案男子。 司警高度重視司警關注少年組已透過「學校安全聯絡網」通報該區學校,跟進調查是否有更多青少年受到侵害,並高度重視涉及青少年的案件,除雷厲打擊侵害青少年的罪案外,亦持續加強家、校、警三方合作,共同預防青少年受侵害。針對近年不時發生涉及青少年的性侵案件,司警於年推出「預防性侵及求助方法」專題防罪講座,向師生和家長宣教如何防範青少年受到性侵害,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鼓勵他們勇於舉報犯罪。 青少年遇事切勿啞忍司警呼籲青少年若遇到有人借故或企圖作出身體接觸時,切勿啞忍,應立即明確拒絕,並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設法離開現場,事後亦應儘快向家長、老師、駐校社工或警方求助;校方倘知悉任何與青少年相關的犯罪消息,可透過「學校安全聯絡網」聯絡機制與關注少年組聯繫。司警稱,2019年共接獲27宗涉及性騷擾案件,其中五宗案件的受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有關案件均已偵破。

1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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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鴛鴦駕兩地牌車運毒來澳

酒精濕紙巾包裝逃避警方追查

一對夫妻懷疑駕駛兩地牌車輛穿梭粵澳兩地運毒,並專門以酒精濕紙巾包裝毒品,目的逃避警方追查,有關毒品主要在本澳夜場發售。司警根據情報追查後,在皇朝區拘捕該對毒鴛鴦,並起獲14.5克毒品,價值約28,000澳門元。 被捕男子姓宋,38歲,本澳居民,報稱從事保險業;其妻姓孟,29歲,內地居民,報稱無業。司警昨〈10〉日公布案情稱,接獲情報指一名男子從內地偷運毒品回澳出售,主要向活躍本地夜場人士販賣氯胺酮及開心粉等毒品。司警經調查鎖定涉案宋男,並在前(9)日上午得悉宋男駕駛其兩地牌車輛,從本澳出發到珠海。警方隨即在各個口岸部署,並於前日下午5時發現宋男經關閘回澳,同行的孟姓妻子亦在車上。 當夫妻二人駕車到皇朝區住所停泊時,司警即時截查二人,其後到他們的住所成功搜獲四包約重6.7克的氯胺酮,以及四包約重7.8克的開心粉,有關毒品以酒精濕紙巾袋包裝掩飾,價值約28,000澳門元。行動中,司警同時檢獲夫妻二人懷疑販毒所得的14,000港元及9,500澳門元。 兩人對毒品檢測呈陰性反應。宋男被捕後承認有關毒品日前在內地購買,再偷運至本澳出售,但他拒絕交代毒品來源,他的妻子則否認販毒。兩人均拒絕透露作案時間已有多久。司警對涉案夫妻控以「不法販賣麻醉物及精神科藥物」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1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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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之被告

終院裁定犯罪前科不應被記載

終審法院在一宗上訴案中裁定,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之被告,犯罪前科不應被考慮。上訴人因「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不適當持有器具」罪被初級法院合議庭判處合共七年三個月徒刑,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上訴,被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認為中級法院沒有分析其所提出關於法律上恢復權利的問題,也沒有考慮可以減輕刑罰的情節,違反《刑法典》的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如案件具體情況顯示符合《刑法典》第27/96/M號第24條規定則自動在法律上恢復權利,法院所作判決將被註銷,不再記載於法院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要求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中,但如通過同一法令第25條的規定,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司法恢復權利,有罪判決仍將記載於法院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要求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中,本案所面對的是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所規定的情況。 上訴人曾於2001年被法院判罪,已非初犯。然而,合議庭指出,法律上恢復權利及司法恢復權利的前提條件不同,法律上恢復權利所要求的時間比司法恢復權利長得多,條件更嚴格。另一方面,法律上恢復權利不可被廢止。換言之,立法者認為法律上恢復權利具有永久性,這也是該機制要求行為人須在較長時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刑的原因,被判刑人在較長的時間內不再犯罪,保持良好行為,則應被視為已重返社會,不應被繼續打上曾被判刑的烙印。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的上訴人在本案中應被視為初犯,法院在量刑時不應考慮其犯罪前科,裁定上訴人勝訴,改判其七年徒刑。

1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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