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切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澳過去出現過不少消費爭議,當局雖然設有投訴機制,但消費者委員會在面對有關問題時,卻無相應權限對不良商家作出處罰,令消委會一直被外界認為是「冇牙老虎」。經過多年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終在今個立法會期內提上議事日程,當中建議增加消委會權限、重視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權利等,有關修訂除了有望完善本澳居民的消費利益,對於作為旅遊城市的澳門而言,相信亦有正面影響。 翻查資料,澳門現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主要包括1988年及1995年頒布的《消費者的保護》及《重組消費者委員會》,但兩部法律均制訂多年,而近年消費者對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又逐漸提高,加上消費模式不斷改變,目前法律明顯已不合時宜,令損害居民消費權益或不公平交易的情況仍不時發生。 市場上的商品,尤其是民生必須品如豬肉、石油產品等的價格資訊是否公開透明,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保障民生起著重要作用。目前,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根政府官員透露,過往曾向商戶索取價格數據時反而收到律師信,故擴大消委會的職能及組織架構有其必要性,當中應包括可取得由入貨至零售等不同環節的價格資料;同時,當民生必須品價格出現明顯不合理時,可考慮把各個環節的價格資訊公開,平衡營商家及消費者的權益。 當然,要確切保護消費者利益,單單擴大消委會職能並不足夠,其他具爭議的問題如聯合定價、壟斷、濫用市場優勢等行為暫未納入法案,希望當局盡快出台其他法律進行規管;另外,隨著消費模式、經營手法和經濟環境等發生巨大變化,《消保法》亦應與時並進,定期進行檢討,以適應社會實際環境。修法時亦須明確、合理,提出簡化解決爭議的機制,以對消費者的權益和商家均有比較全面的保護。相信有關法案的通過和實施,有助更好地保護本地消費者以及遊客的合法權益,創造更公平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

15/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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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殘運會在天津舉行

澳門代表團45人参六項賽事

中國第十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七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稱「全國殘運會」)辭行儀式昨日(14日)下午事5時30在政總部舉行,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主持,體育局局長潘永權及澳門殘奧會會長陳明金均出席主持。 第七屆全國殘運會將於8月25日至9月1日在天津舉行,合共設有34個比賽項目。由73人組成的澳門特區殘疾人士體育代表團將赴天津參加全國殘運會,參賽的45名澳門運動員分別在田徑、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硬地滾球及滾球六項比賽中,與全國各地的運動健將一較高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在致辭中表示,特區政府重視殘疾人運動的發展,持續加強與本澳殘奧會及相關團體的合作,創造更適宜的條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增強運動,提升體質。2016年起實施新修訂的《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劃一殘疾人體育與健全人體育的獎勵規範及條文,體現出「傷健共融」和「體育公平」的原則,提升了澳門殘疾人體育競技水平。我們希望家庭和學校多鼓勵和支持殘疾兒童、青少年參加運動和鍛煉,提升體能,助推本澳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發展。 澳門代表團團長菲能地表示,「今次每個項目住一家酒店,環境較為複雜,但我有國40多年帶領運動員的經驗,相信問題可以迎刃而解。」他希望上次兩名得獎的乒乓球選手林愛敏和余彩紅,能夠取得足夠分數,參加明年在東京舉行的特奧會,她們為上屆澳門代表團取得一金兩銅佳績。而首次參加全國賽的田徑運動員史少康,以推鉛球成績最好,他表示上次在世界賽擲出八米成績。對於今次比賽,他說:「要盡自己所能,在這個舞台上好好發揮。不光是我,其他運動員亦同樣可以做到最好。」

15/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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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為生父

男子拒認 上訴失敗

中級法院聆訊一宗「調查父親身份之訴」上訴案,案中上訴男子拒認是案中原告生父,但又拒進行DNA鑑定,中級法院審理後,判決上訴男子敗訴,維持初級法院判決,即認定上訴男子為案中今年17歲原告之父親。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4)日公布判詞:原告母親甲在台灣從事導遊,於90年代因工作搬到澳門,認識被告乙並成為情侶。原告於2002年11月28日於台灣出生。根據台灣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發出戶籍謄本顯示,原告母親為甲,但沒有載明父親資料。根據原告出生證明,顯示原告出生時甲懷孕共41周又三天,亦未載明父親資料。 2017年,原告針對乙(被告)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被告為原告之父親。法官安排被告進行DNA鑑定,被告拒絕。經庭審調查證據,法院認定於2002年1月初,即原告出生前300日內的首120日期間,甲與被告曾發生性行為,甲於當時受孕並最終誕下原告。基於此,法官裁定訴訟勝訴,宣告被告為原告之父親。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聲稱根據案中已證事實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是因其母親及被告之間的性行為而出生,認為原審法院審判錯誤,聲稱該裁判在事實事宜方面存在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要知道上訴人拒絕進行DNA鑑定是否導致《民事訴訟法典》 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況,中院指根據合作原則,雙方當事人及第三者有義務相互合作,以便發現事實真相。儘管被告拒絕進行DNA鑑定,但這並非為證明親子關係唯一途徑,故並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然而僅當該協助導致《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對人之身體或精神之完整性的侵犯時,拒絕合作才屬正當,僅透過收集唾液樣本而進行的DNA鑑定並不導致上述侵犯,故根據規定,法院可自由評價上訴人的拒絕合作行為在證明力方面所生之效力。 此外,中院經分析初級法院的已證事實及證人的證言後,認為上訴人對原審法院所認定之事實事宜的質疑並無道理。中院指出,如某些證人的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則法官可根據其自由心證對證言作出評價。同時,由於不涉及完全證據,所有證據方法都具有相同的價值,法官可自由作出評價,並根據邏輯規則和一般經驗法則,對有爭議的事實根據其審慎心證作出決定。 中院指出,由於看不到被上訴法院在分析證據和審查有爭議的事實事宜方面存在任何嚴重和明顯的錯誤,相反,從卷宗中所載的資料得出與原審法院相同的結論,故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15/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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