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歌國旗法規6月生效

教青局辦升掛國旗交流會

《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為配合法律的生效,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草案於今年6月1日起生效。 為增進學校對升掛國旗的認識,教育暨青年局於上月23日及25日在教青局仲尼堂舉行兩場學校升掛國旗交流會,全澳學校逾160名領導及相關負責人出席交流,教青局邀請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於交流會上向學校介紹《國歌法》於澳門立法及與教育範疇相關的內容,鼓勵具條件的學校優先升掛國旗及進行升國旗儀式。教青局教育廳廳長江毅隨後簡介學校在升掛國旗、展示國旗及進行升國旗儀式時應注意的事項,建議升掛或展示國旗後,學校宜派員複檢確認國旗的正確升掛或展示。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市政署管理升掛國旗地點此外,除現行規定的10月1日國慶、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及元旦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5月1日)亦需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 此外亦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亦須懸掛區徽。

13/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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