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大屋「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基地」揭幕

鄭家大屋去年底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蘇州)授予「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基地」稱號,肯定文化局積極推動本澳青少年認識世界遺產的工作。文化局於前天(6日)下午3時舉行揭幕禮,由文化局局長穆欣欣及澳門中聯辦宣傳文化部助理刁鵬主禮。 「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基地」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蘇州)發起,目的為鼓勵學校、機構和遺產地管理部門把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納入日常工作中。該中心向文化局致函表示熱烈祝賀,認為多年來澳門特區政府保護遺產和延續遺產價值的舉動值得稱道,特別是頒布實施專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法》來規範涉及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行為,倡導保護遺產的理念,期望未來與文化局在世界遺產教育等領域開展多層次的交流合作,共同培養世界遺產青少年保衛者,協力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理念更大範圍的推廣,為提升青少年對歷史文化的歸屬感和認同感,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信而努力。 鄭家大屋自2010年初完成修復並對外開放以來,文化局每年透過該處舉辦多項活動,積極推動本澳青少年認識世界遺產。 在過去三年已針對本澳逾4,000名中小學生提供逾90多場專場導賞活動;同時,更連續三年舉辦「澳門文化遺產小小導賞員培訓計劃」和連續兩年舉辦「澳門文化遺產小小導賞員實踐培訓計劃」,培訓逾80名青少年學員,更為超過2,000多位市民及遊客提供世遺景點導賞服務。文化局表示未來將繼續以鄭家大屋作為基地,舉辦更多面向青少年的推廣和培訓活動,充分發揮「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使命和作用。

08/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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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蚊患指數高 衛生局呼籲清除積水

今年3月本澳各區幼蚊產卵器總指數為11.6%,高於去年同期6.3%及上月7.9%,2月錄得指數也高過去年,主要由於澳門去年較暖,沒有明顯的冬季,導致蚊蟲孳生,出現登革熱風險高過往年,希望市民家居生活及外遊時注意防範。 預防登革熱工作小組清明節(5日)上午前往望廈聖母(新西洋)墳場派發宣傳單張,提醒現場掃墓人士做好防蚊措施。衛生局公共衛生顧問醫生梁亦好受訪時表示,東南亞地區登革熱疫情比較嚴重,至今錄得個案約30,000宗,雖然未到澳門居民出遊高峰期,但今年首三個月已有三例登革熱輸入病例,皆來自東南亞地區。因本澳外勞及遊客等外來人口愈來愈多,預計出現登革熱風險更高。 當局將加強化學滅蚊,也會加強巡查高風險場所如花店、酒店、地盤及大廈公共地方,清除蚊蟲孳生源及積水等。 此外,針對衛生局過去三日再收到三例麻疹病例報告,包括一例輸入病例和一例輸入相關病例,令本澳今年疹病例累積至30例,分別為13宗輸入和18宗輸入相關病例,梁亦好表示,其中兩宗均為醫務人員感染麻疹病例,山頂醫院兒科急診女護士例,其於近日曾接種麻疹疫苗,因有5%至10%的疫苗接種人士會出現類似麻疹症狀,當局會針對該護士的病毒進行基因排序,調查是因疫苗還是病例引發相關症狀。 至於另一名鏡湖醫院女放射技術員病例,患者在整個潛伏期大部分時間不在澳門,因此暫時列為輸入病例。她又指,確診麻疹患者個案的家人、朋友、同事乃至候診區病人等,當局也會追蹤其潛伏期內的健康狀況,三月初至今跟進個案超過2,000宗。 另一患者是55 歲女子,來自內地外僱,居於澳門。

08/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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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瑞權為何上訴得直?

中院:侵犯了其辯護權利

馮瑞權上訴指在改變(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處分前,沒有讓其發表意見,違反辯論原則獲中院判處勝訴。預審員在報告中建議,對馮瑞權科處180日停職處分,以喪失相等期間之退休金替代。然而,行政長官認為處分過輕,直接科處撤職處分,但由於馮瑞權已退休,故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替代。 須對違紀人作出聽證中院認為,被訴實體在作出相關處分決定前,並沒有對馮瑞權作出聽證,做法毫無疑問是違法,侵犯了馮瑞權為違紀嫌疑人的辯護權利。事實上,不論中院或終審法院均多次作出相同的司法見解,認為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 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 條第1 款規定,處分是根據在個案中存在之減輕或加重情節,尤其考慮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酌科。具權限實體在作出具體紀律處分時,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在本個案中,被訴實體認定了風暴潮是個非常難以預測的現象,氣象局現行沿用的預測風暴潮的模式,是有可能傾向高估風暴潮的情況,無法預測「天鴿」突然急劇加強的事實,加大了預測內港一帶水位可能高於地面一米情況的難度。 雖然該等事實不能排除司法上訴人(馮瑞權)的紀律責任,然而中院認為可減輕相關違紀行為的不法性和司法上訴人的過錯程度,故應被列為減輕情節並在定出具體紀律處分時予以考慮。因此,中院認為在沒有論證是否存在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及欠缺考慮上述的減輕情節的前提下,直接對其科處撤職處分是明顯的裁量錯誤及違反適度原則。申言之,這一司法上訴理由成立,繼而撤銷被訴行為。

08/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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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假冒業主買賣物業詐騙

法務局身份識別買賣人「真身」

法務局表示,正研究完善《物業登記法典》和《公證法典》,確保不動產買賣行為的合法性,保障業權人和買方利益。 立法議員李靜儀早前提出書面質詢指出,賣樓騙案漸多,單是去年,警方已接連偵破多宗相關個案,被冒名的小業主和新買家均損失慘重。在現行公證制度中,不動產買賣公證書須載明賣家和買家姓名、婚姻狀況、國籍和居所等資料,作為其識別資料,亦包括要證實其身份的方式。但曾有個案是以本地屋主身份資料偽造外地身份證,再到律師樓製作授權書,成功假冒業主身份售出房屋,直至業主家人發現單位門鎖被換,才揭發事件。 法務局本月初回覆李靜儀書面質詢時表示,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針對去年出現冒認他人身份進行不動產買賣的情況,法務局與私人公證員代表所組成的「登記暨公證委員會」,深入探討加強防範相關違法行為的方案,並於去年6 月採取了識別身份的強化措施,即凡在公證員作出任何公證行為,包括作出買賣和授權買賣不動產等行為之前,對於屬本澳居民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透過身份證明局的讀卡器,識別其身份證的真偽。 而對於非本澳居民的當事人, 則要求公證員透過其護照或其他等同文件核實其身份,並要求當事人出示其出入境申請表,以及保存該申請表的副本,以加強預防和遏止冒認業權人出售他人物業的情況發生。 此外,法務局正在研究完善《物業登記法典》和《公證法典》的相關規定,以確保不動產買賣行為的合法性,保障業權人和買方的利益。

04/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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