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須嚴打港人來澳販毒趨勢

昨天6月26日是「禁止藥物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簡稱「國際禁毒日」), 根據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資料顯示,2018 年整體呈報的吸毒人數共424 人,較2017 年減少了8.2%。其中,青少年有24人,佔總人數5.7%,與前年相約。然而,近期香港人來澳販毒個案有明顯增加,反映澳門吸毒者對毒品的需求仍然持續,加上本澳涉及毒品犯罪的刑罰明顯比內地及鄰近地區輕,促使販毒集團繼續滲入本澳,港澳兩地執法部門不能忽視。 司警公布去年來澳販毒案件中, 港人參與率較2017 年增逾一倍, 而被捕香港人更上升逾40%。與此同時,香港海關於今年3月中至5月初的一個半月內,破獲11宗往來港澳的販毒案,檢獲約 1.5 公斤各類懷疑毒品,黑市價約 134 萬港元,事件中共12人被捕。司警前日(25日)又再揭發有港青來澳販毒,兩名分別13及17歲的男青年為「搵快錢」,收取香港毒品集團1,500 港元日薪,來澳散貨給本地夜場人士。統計媒體的報道數量中可見,今年至今涉及港人來澳販毒至少有23宗。 相較內地、台灣可判處販毒者死刑,香港亦可判處終身監禁,目前澳門《禁毒法》中販毒的刑罰只是有期徒刑五年至15年,毒品犯罪成本較鄰近地區低; 加上澳門毒品黑市價比香港高逾兩倍,種種誘因都吸引販毒集團在澳門散貨,同時看中了青年人急於「搵快錢」的心態,聘用青年將毒品偷運來澳。 隨著本澳與鄰近地區往來更便利,加上暑期將至,港人在澳涉毒案件相信陸續有來,特區政府短期而言應同時借助情報、電腦系統、高科技設備及緝毒犬,提高甄選及檢查能力; 並盡快檢討《禁毒法》,把跨境販毒列為加重情節、加重處罰,並依照販毒者的販毒量,按量判刑,以提高阻嚇力度。 此外,由於暑期將至,家長在暑假期間應多關心和陪伴子女,有年輕人誤以為吸毒能提升工作表現及度過人生低潮,作為家長必須留意子女的活動情況,及早預防子女發生濫藥或其他危險行為。

27/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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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治安警涉「買關」「賣關」

遭終審重判15年及19年徒刑

兩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2016至2017年駐守路氹邊境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別17次及十次基於私人關係或為收取財產利益而運用職權或工作上的影響力,親自或共同合作,協助被禁止入境澳門的人士出入境。終審法院分別判處兩被告19年及15年徒刑。 案情指,兩名被告在出入境車道櫃位當值時,要求及安排兩地牌的車輛接載偷渡人士前往他們工作的櫃位辦理入境及出境手續,且不檢查偷渡人士證件;亦會在自助通關通道當值時,預先將自己的澳門身份證交給偷渡人士,當偷渡人士利用該等證件自助通關而須驗證指紋時,兩被告便會假裝上前提供協助並取回自己的澳門身份證;以及利用在人工出入境通道櫃位當值時,通知偷渡人士到其櫃位透過手動操作協助偷渡人士進入及離開澳門。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第二被告幫助非法入境者非法離開澳門的行為符合「收留」罪中規定;而第二被告利用其在邊境站擔任職務的便利而計劃和安排實施相關罪行,且其實施的無論是協助罪還是「收留」罪,都不存在過錯上的減輕,因此其行為不符合連續犯罪的概念。 另外,由於「協助」罪、「收留」罪及「受賄」罪的條文所保護的價值不同,「協助」罪和「收留」罪的處罰旨在保障對進入澳門特區和在澳門特區逗留進行實際控制的內在需求以及澳門的治安,而「受賄」罪所保護的法益則是國家的意願自主性以及國家的威望與尊嚴,也可認為「受賄」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務人員行使公共職能的廉潔性,因此,三罪之間應為「真正競合」的關係,應予各自處罰。 最後,關於兩被告均提出的量刑問題,考慮到兩被告的行為動搖了市民對於一個中立、客觀及高效地為一般公共利益服務的公共行政部門的信心和期望,嚴重損害了澳門特區出入境管理制度的良好運行和澳門特區保安部隊的威望與形象,其罪行存在高度嚴重性,且兩人存在犯罪傾向而不僅僅屬多次偶發事件等因素,合議庭認為對第一被告科處的單一刑罰19年徒刑並無過重之嫌;另外,考慮到第二被告罪行較少及其參與程度不同,因此將其單一刑罰由16 年減低為15年徒刑。

26/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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