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

有前世冇今生!

「爛尾樓」這極度讓人厭惡的名詞,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廣東省一帶孳生及蔓延,到了1997年金融風暴颳起,樓花一族全變了樓蟹,想不到事隔多年,在澳門經濟一片好景之際,卻爆出「海一居」這「爛尾」長達25年的「爛尾樓之王」!冰封三呎,造成如今的局面,無論是發展商、小業主、澳葡及特區政府,都脫不了干係,問題是「共業」已發生,如何解決這爛攤子,以及汲取教訓,不讓歷史重演,方為上策。 首先,發展商必須負上較大責任。人稱「澳門李嘉誠」的柯為湘, 旗下保利達洋行1990年承諾投資二億元,獲澳葡政府以「超筍價」撥地興建紡織廠,但保利達沒有兌現承諾,而是「屯地」養草16年至2006年,這當中不用畫公仔畫出腸吧! 到了2010年,保利達在地盤甚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出售樓花。由於其時經濟熱火朝天,保利達只須印製一張精美「藍圖」,標示18幢50層高豪宅這一美好願景,就迅速將3,000個樓花售清,以當時平均樓價600萬元推算,單是樓花已60億元,若加上「即供」已付款項及轉售樓花的金額,業界推測,「海一居」這概念樓花的銷售額高達100億元,是名副其實的「土地煉金術」! 事情的關鍵是,倘若保利達在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樓盤,那當然甚麼事都沒有,可惜當中涉及政府的批出圖則及准照、環評報告等一大堆程序,短短五年又豈能成事? 誠如終審法院日前的終極判詞指出,承批人在長達16年沒有發展土地的前提下,是怎樣也說不過去的,無論是新舊《土地法》都規定,過了期限而沒有完成批給的土地,政府有權收回,遂判保利達上訴失敗。 其次,是購買樓花的人士,不排除被炒賣樓花賺快錢的念頭蒙蔽了理性,一來是「洗濕」了頭,二來是不太了解特區政府的行政程序及效率,豈能單憑保利達一句2015年底可交付物業,就聽之任之?其實,2013年時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及工務局局長,已作出有警惕性的「溫馨提示」,呼籲居民買賣樓花要小心,意思是叫居民「執生」! 好了,目前的情況是,按照法例,發展商無法按合約向業主交樓,須賠償雙倍訂金(御海南灣就很有承擔付出賠償)。但若保利達不賠償,這一場官司又不知拖至何時。另外,平情而論,政府優先讓小業主購買置換房,的確是「明益」小業主,需知其他等上樓的居民等到頸都長,仍是一屋難求,這種優惠,明顯對其他居民有欠公平之虞。

25/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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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闖天下」勞工學校專場

講解提前規劃選科及就業方向

澳門工商聯會主辦「2018青創闖天下」系列活動、大西洋銀行冠名贊助的「校園互動工作坊」勞工子弟學校專場日前舉行。「青創闖天下」青年企業家到學校,將有關行業資訊及創業前應準備工作向學生介紹,宣揚「創業前做多點,未來順一點」。 勞工子弟學校副校長邵朝霞表示,「青創闖天下」將行業資訊及市場發展動態帶進校園,可以幫助學生提前了解社會時事,並提前規劃選科及就業方向,希望同學能把握學習機會,不斷創新、不斷進步。 出席是次活動嘉賓來自各行各業,有財務策劃師、大律師、工程集團執行董事、藥房總經理。澳門工商聯會副理事長何志麟分享其奮鬥歷程,曾經創業亦打過工,一路探索奮鬥,如今創出自己一番專業,成為國際認可的財務顧問師。 他強調眼光要放長遠點,有國際視野,了解更多發展機遇。 該會常務理事麥興業是大律師,與同學分享他成為律師的歷程,如何成為澳門最年輕的華人律師。他稱,最困難是要攻克語言關,但他堅持並不斷努力,最後成為一名大狀。他強調,年輕人不應畏懼困難,應該堅持夢想,勇敢拼搏,才能擁抱成功。 該會理事歐文道講述自己如何抓緊時機,把握機遇,從職業運動員到教練員,再到自己創業。他提到第一次創業失敗,希望同學不要輕易放棄,從興趣出發,堅信自己可以做到。 青年人不應局限於澳門本地商機,應放眼國際市場,利用澳門優勢及學校資源,鞏固專業知識,不斷裝備自身,提高競爭力。

25/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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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土地用途至逾越「死期」

上訴人違反多項法則招敗訴

纏訟日久的「海一居」收地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3)日公布判詞稱,土地批給因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應用於新《土地法》。合議庭指出:承批人(保利達洋行)從 1990年獲得黑沙環「P地段」土地批給並開始產生效力,且「P地段」被用於工業設施;然而14年後,承批人捨棄了其工業企業性質,申請將批給用途改為興建商業及住宅建築,有關申請於2006年獲批准,並針對這一新用途訂立新土地利用條款。當時,25年的批給期限已經過了16年,這一點承批人(現上訴人)十分清楚,因此,已對土地進行最低限度利用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新《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由此可以得出,25年臨時批給期限屆滿後,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這是未被延長的期限屆滿的後果,因為法律不容許延期,明確規定了最長期限為25年。 另外,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毋須查明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或者行政當局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最後,被上訴行為還存在違反「無私原則」、「善意原則」和「適度原則」、濫用權利、作出與《基本法》不符的解釋和未進行預先聽證的瑕疵;綜合上述原因,上訴人被終院判處敗訴。

24/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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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何時可更新?

台北政府上月首次動用《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以「強拆條款」破門而入,清拆六戶「不同意戶」的單位,反映當地政府對都市更新的決心。反觀澳門,「舊區重整」自2005 年第二屆政府提出,過程中「諮詢完又改,改完又諮詢」,直至第四屆政府以來仍是「只聞樓梯響」。究其原因,政府對都市更新的態度未夠積極,以及立法進度龜速,是令本澳都市更新停滯不前的最大「絆腳石」。 本澳樓齡超過30年的舊樓多達4,000 多幢,樓齡超過40年的舊樓亦有1,000 多幢,不少居住在舊樓的居民都大吐苦水,每日都要面對外牆剝落、滲漏水、衛生環境惡劣等問題,擔心這些「年屆中年」的舊樓沒有再多幾個「十年」可以蹉跎。社會對「都市更新」早有共識,何解歷屆政府管治班子經過超過13年討論,半點實際工作都未有落實? 「都市更新」需要多部法律法規配套,包括樓宇重建業權同意比例、成立全資公司、興建「置換房」安置受影響居民、訂立仲裁機制、現金補償等。但時至今日,仍未有一條相關法案推出。直至上月,行政會才完成《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明日(25日)終於交到立法會大會,進行一般性審議及表決,然後再提交立法會小組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昨日,政府在公布解決購買海一居樓花小業主上樓問題方案時,才「順勢」透露會在加入「都市更新」元素, 在海一居原址興建「置換房」單位,但又要待到今年第三季才開展有關興建「置換房」法案的公眾諮詢,爭取於第四屆政府換屆前,完成草擬法案,交到立法會審議。 可以預期的是,「都市更新」的法案無可能在本屆政府換屆前完成審議,下屆特首花落誰家, 仍是未知之數, 但「都市更新」這個「燙手山芋」肯定將第三度交予新一屆管治班子「拆彈」。全澳社會,特別是數十萬居住在舊區的市民,都殷切期望新一屆政府有決心及智慧,盡快為「都市更新」立法,讓正邁向「老年化」發展的澳門注入新活

24/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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